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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结伙转赃款犯罪

2017-11-09 16:28 鄂尔多斯晚报   王晋 宁布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6年8月21日,受害人韩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条出售丰田普拉多二手车辆的信息,便按该信息所留的电话号码与一名自称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联系购车事宜。取得联系后,该男子以交定金提车、交上号牌费用等理由,要求韩某于9月7日11时左右,先后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内转入17.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安排负责将韩某转入银行卡内的款进行提现,后到被告人丁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刷卡套现,而被告人丁某明知刷卡套现的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其店内商户名称为某超市、某通讯器材商行、某家纺的3台POS机,先后分3次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该款套现。被告人周某某、丁某分别从中获利3000元、2000元。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大酒店被抓获,被告人丁某在长沙市某大厦内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家属自愿代其退赔、退还受害人韩某某的2万元损失及非法所得的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使用销售点的POS机刷卡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二人供述的程度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贾桂梨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6年8月21日,受害人韩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条出售丰田普拉多二手车辆的信息,便按该信息所留的电话号码与一名自称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联系购车事宜。取得联系后,该男子以交定金提车、交上号牌费用等理由,要求韩某于9月7日11时左右,先后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内转入17.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安排负责将韩某转入银行卡内的款进行提现,后到被告人丁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刷卡套现,而被告人丁某明知刷卡套现的款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其店内商户名称为某超市、某通讯器材商行、某家纺的3台POS机,先后分3次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该款套现。被告人周某某、丁某分别从中获利3000元、2000元。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大酒店被抓获,被告人丁某在长沙市某大厦内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家属自愿代其退赔、退还受害人韩某某的2万元损失及非法所得的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使用销售点的POS机刷卡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二人供述的程度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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