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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要有记录可回溯

2017-12-14 20:57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刘 惠

12月1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旨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构建法治政府。

今后,首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公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内容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全程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并及时上传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稿源:正北方网融媒体)

责任编辑:牟野

12月1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旨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构建法治政府。

今后,首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公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内容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全程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并及时上传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稿源:正北方网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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