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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便溺拒处罚 动手打人抗执法

2018-04-23 09:50 贾敏

资料图片

俗话说:人有三急。但是对于成年人来说,自控力应该是比较强的,更何况前方约100米就有公共卫生间,可即便这样还是有人在马路上便溺。这不,酒足饭饱的三人随地便溺被赛罕区城管执法局机动大队一中队的巡查人员发现后,不但不接受说服教育,还因为拒缴每人10元钱的罚款,竟然和巡查人员动了手,其中王某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大学东路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拒缴10元罚款 动手打人被拘

4月16日22时30分,赛罕区城管执法局机动大队一中队巡查人员夜间巡查辖区乱倒污水、随地便溺等违法行为,走到35中西巷时,在一居民小区附近发现3名男子站在马路上小便。巡查人员立即下车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并对3名男子出示了执法证,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告知随地便溺是不文明行为,同时也违法。当巡查人员说要对他们随地便溺的行为进行每人10元的处罚时,3名男子情绪激动。“先是3个人不同程度谩骂我们,还时不时推搡我们,后来其中一个人直接上来打翻了我们队员正在拍摄的手机,并且照着我们队员就是一拳,还趁我们队员不注意伸手就挠,队员的脖子上被挠出一条很长的血印子……我们果断拨打110报了警。”赛罕区城管执法局机动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黄德信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接警后,大学东路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3名男子带回派出所。民警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当日将3人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其中有两个人没有动手,经说服教育承认了错误,然后离开了。另外一名醉酒者王某某由于不是特别清醒,先在派出所醒酒。酒醒之后,经讯问,王某某对自己打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王某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0元钱的处罚是否合理

王某某因为不服气10元钱的处罚而动手打人,导致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那么有人可能不理解了,因为随地便溺有处罚1000元的,而现在仅罚10元,这是什么标准?城管部门罚款的依据是什么呢?

针对相关疑问,一中队中队长黄德信解释说:“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8号令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内随意便溺):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家具等周围随意便溺的;在城市道路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范围内随意便溺的; 在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随意便溺的;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及树木周边随意便溺的;向各类垃圾桶、转运箱、环卫推车等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内以及周围随意便溺的,只要违反其中一条,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可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我们具体执行过程中主要以警代罚,所以视情节严重与否,对于情节不算严重的违规人,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该条例第27条第一款,对于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整改,处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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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有三急。但是对于成年人来说,自控力应该是比较强的,更何况前方约100米就有公共卫生间,可即便这样还是有人在马路上便溺。这不,酒足饭饱的三人随地便溺被赛罕区城管执法局机动大队一中队的巡查人员发现后,不但不接受说服教育,还因为拒缴每人10元钱的罚款,竟然和巡查人员动了手,其中王某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大学东路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拒缴10元罚款 动手打人被拘

4月16日22时30分,赛罕区城管执法局机动大队一中队巡查人员夜间巡查辖区乱倒污水、随地便溺等违法行为,走到35中西巷时,在一居民小区附近发现3名男子站在马路上小便。巡查人员立即下车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并对3名男子出示了执法证,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告知随地便溺是不文明行为,同时也违法。当巡查人员说要对他们随地便溺的行为进行每人10元的处罚时,3名男子情绪激动。“先是3个人不同程度谩骂我们,还时不时推搡我们,后来其中一个人直接上来打翻了我们队员正在拍摄的手机,并且照着我们队员就是一拳,还趁我们队员不注意伸手就挠,队员的脖子上被挠出一条很长的血印子……我们果断拨打110报了警。”赛罕区城管执法局机动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黄德信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接警后,大学东路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3名男子带回派出所。民警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当日将3人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其中有两个人没有动手,经说服教育承认了错误,然后离开了。另外一名醉酒者王某某由于不是特别清醒,先在派出所醒酒。酒醒之后,经讯问,王某某对自己打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王某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0元钱的处罚是否合理

王某某因为不服气10元钱的处罚而动手打人,导致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那么有人可能不理解了,因为随地便溺有处罚1000元的,而现在仅罚10元,这是什么标准?城管部门罚款的依据是什么呢?

针对相关疑问,一中队中队长黄德信解释说:“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8号令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内随意便溺):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家具等周围随意便溺的;在城市道路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范围内随意便溺的; 在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随意便溺的;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及树木周边随意便溺的;向各类垃圾桶、转运箱、环卫推车等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内以及周围随意便溺的,只要违反其中一条,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可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我们具体执行过程中主要以警代罚,所以视情节严重与否,对于情节不算严重的违规人,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依据该条例第27条第一款,对于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整改,处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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