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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新政策落地

2018-05-12 17:12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张学博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5月2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方面,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在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在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方面,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上述三部门还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为:该通知从3月27日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贫困地区(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旗)及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3年全额贴息,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通知中的“农民”均指“农牧民”;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责任编辑:贾桂梨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5月2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方面,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在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在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方面,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上述三部门还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为:该通知从3月27日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贫困地区(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旗)及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3年全额贴息,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通知中的“农民”均指“农牧民”;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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