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对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集中检查,6家零售店的负责人涉嫌非法经营被拘留。
检查中,民警发现浏阳花炮批零、逗逗烟花爆竹直销处、弘兴花炮批发等6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民警依法将这6家零售店的负责人带回治安管理大队调查,并将6家零售店内储存的共计84件烟花爆竹扣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6名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大队提醒: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烟花爆竹储存点必须通过安全审核合格后,方可定点、定摊或定柜销售,任何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小贴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