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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六税两附加”

2019-02-05 13:42 正北方网  

正北方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杨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授权减税幅度的上限,减征50%的“六税两附加”。

据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已印发了《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50%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了解,上述税费减免政策,加上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印发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中其他四项减税政策,经自治区财税部门测算,全区138万户小微企业将收到减税“红包”,每年减轻企业税负72亿元。

此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2019年到2021年,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加大减税力度,降低涉企收费,惠及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00多万户,每年可实现减税降费约70亿元。

自治区财税部门表示,综合上述出台的各类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将减轻纳税人负担142亿元,三年累计减税降费达到426亿元。

责任编辑:张彬

正北方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杨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授权减税幅度的上限,减征50%的“六税两附加”。

据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已印发了《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50%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了解,上述税费减免政策,加上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印发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中其他四项减税政策,经自治区财税部门测算,全区138万户小微企业将收到减税“红包”,每年减轻企业税负72亿元。

此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2019年到2021年,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加大减税力度,降低涉企收费,惠及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00多万户,每年可实现减税降费约70亿元。

自治区财税部门表示,综合上述出台的各类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将减轻纳税人负担142亿元,三年累计减税降费达到4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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