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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首例涉恶集团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16人获刑

2019-05-19 18:26 正北方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白忠义)5月1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临河区首例涉恶集团犯罪案件。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即被告人高某、司某某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成员中除许某某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之外,另外十三名被告人均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刘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对本案所涉违法所得判决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司某某、张某经对北京和呼和浩特“债易收公司”考察后,共同出资,于2017年7月6日注册成立内蒙古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系该公司的法人,司某某和张某为股东。该公司成立后,并未按该公司名称挂牌,也未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同月,以临河区某小区门店为营业场所,对外挂牌“债易收公司”,开始承揽、实施非法讨债业务直至2018年2月案发。期间,被告人高某、司某某、张某向社会招揽催收人员和业务员,短期内便形成了以高某、司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何某某、许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张某、云某某、李某、罗某、刘某、黄某、冯某某、六某、宛某某为其他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非法讨债活动过程中,轻则使用电话、短信滋扰、恐吓或纠集多人聚众造势上门讨要,动辄将被害人强行带回“债易收公司”以谈判、协商名义限制行动,甚至采用纠缠、跟随等手段与被害人同吃、同住滋扰数日,使被害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人民群众对社会法治和治安状况产生歧义,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司某某、任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张某、云某某、六某、宛某某、罗某、刘某、冯某某、黄某、李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定本案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以高某、司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6起,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被告人许某某在接到司某某的“派单”后在进行非法讨债过程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告人高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被告人司某某、许某某共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六名被告人的罪名予以支持。

临河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丽荣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白忠义)5月1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临河区首例涉恶集团犯罪案件。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即被告人高某、司某某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成员中除许某某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之外,另外十三名被告人均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刘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对本案所涉违法所得判决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司某某、张某经对北京和呼和浩特“债易收公司”考察后,共同出资,于2017年7月6日注册成立内蒙古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系该公司的法人,司某某和张某为股东。该公司成立后,并未按该公司名称挂牌,也未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同月,以临河区某小区门店为营业场所,对外挂牌“债易收公司”,开始承揽、实施非法讨债业务直至2018年2月案发。期间,被告人高某、司某某、张某向社会招揽催收人员和业务员,短期内便形成了以高某、司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何某某、许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张某、云某某、李某、罗某、刘某、黄某、冯某某、六某、宛某某为其他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非法讨债活动过程中,轻则使用电话、短信滋扰、恐吓或纠集多人聚众造势上门讨要,动辄将被害人强行带回“债易收公司”以谈判、协商名义限制行动,甚至采用纠缠、跟随等手段与被害人同吃、同住滋扰数日,使被害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人民群众对社会法治和治安状况产生歧义,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司某某、任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张某、云某某、六某、宛某某、罗某、刘某、冯某某、黄某、李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定本案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以高某、司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6起,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被告人许某某在接到司某某的“派单”后在进行非法讨债过程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告人高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被告人司某某、许某某共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六名被告人的罪名予以支持。

临河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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