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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地价稳房价 呼和浩特市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方案

2019-10-07 17:37 正北方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刘 惠) 9月30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公开发布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方案实施范围为市四区,如意工业园区、金川工业园区范围内。

方案指出,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全力稳地价,要依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保持在12个月至18个月合理区间时,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正常供地;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小于12个月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大于18个月时,暂停土地供应。允许已取得使用权的商业用地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调整比例最高为50%。

方案要求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全力稳房价。要差别化限制购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申请,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新建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商品房预销售价格须在市住建部门备案,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楼盘上个月网签平均销售价格,无成交记录的逐月向上顺延;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3个月后须重新向住建部门申请备案。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须在售楼现场显要位置公开备案价格,对于实际销售价格与预售备案价格不一致的,暂停办理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网签权限、暂停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方案同时指出,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已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分批、拆零、装修、抵押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VIP排号或收取冻结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企业应在10日内将所有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

责任编辑:孙丽荣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刘 惠) 9月30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公开发布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方案实施范围为市四区,如意工业园区、金川工业园区范围内。

方案指出,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全力稳地价,要依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保持在12个月至18个月合理区间时,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正常供地;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小于12个月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大于18个月时,暂停土地供应。允许已取得使用权的商业用地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调整比例最高为50%。

方案要求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全力稳房价。要差别化限制购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申请,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新建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商品房预销售价格须在市住建部门备案,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楼盘上个月网签平均销售价格,无成交记录的逐月向上顺延;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3个月后须重新向住建部门申请备案。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须在售楼现场显要位置公开备案价格,对于实际销售价格与预售备案价格不一致的,暂停办理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网签权限、暂停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方案同时指出,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已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分批、拆零、装修、抵押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VIP排号或收取冻结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企业应在10日内将所有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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