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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十九年!吴炳东等20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原创 2019-12-24 19:50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艾文涛)12月24日上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炳东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据介绍,被告人吴炳东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堃、苏都毕力格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和十五年及相应财产刑;被告人田燕兵、王仁元、田帅等8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二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其余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被告人吴炳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12年起将盛海大厦作为主要据点,通过非法承揽京能公司的建筑工程,形成了以被告人吴炳东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京能公司所在的盛海大厦及其承揽的建筑项目中称霸一方,垄断了京能公司及其子公司12个工程项目,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干扰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该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充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该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旭英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艾文涛)12月24日上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炳东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据介绍,被告人吴炳东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堃、苏都毕力格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和十五年及相应财产刑;被告人田燕兵、王仁元、田帅等8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二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其余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被告人吴炳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12年起将盛海大厦作为主要据点,通过非法承揽京能公司的建筑工程,形成了以被告人吴炳东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京能公司所在的盛海大厦及其承揽的建筑项目中称霸一方,垄断了京能公司及其子公司12个工程项目,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干扰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该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充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该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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