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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女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排查 检察院从快批捕

2020-02-15 20:35 正北方网新闻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张巧珍)2月14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用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静以妨害公务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5日15时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北村口的疫情防控卡点,犯罪嫌疑人张某静与其男友武某某驾车欲进入该村,与在卡口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随后,负责该村的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赶到现场,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静通过言语辱骂、挑衅、威胁民警,并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卡扣打掉,后又两次脚踢民警的腿部,之后被其男友武某某制止。

公安机关于2月6日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静取保候审,2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2月13日提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新城区人民院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通过电话与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案情,并指导侦查人员补充完善证据,承办检察官到看守所听取犯罪嫌疑人张某静意见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仅用一天时间,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在2月14日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静以妨害公务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0日,“两高两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杨旭英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张巧珍)2月14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用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静以妨害公务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5日15时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北村口的疫情防控卡点,犯罪嫌疑人张某静与其男友武某某驾车欲进入该村,与在卡口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随后,负责该村的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赶到现场,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静通过言语辱骂、挑衅、威胁民警,并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卡扣打掉,后又两次脚踢民警的腿部,之后被其男友武某某制止。

公安机关于2月6日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静取保候审,2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2月13日提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新城区人民院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通过电话与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案情,并指导侦查人员补充完善证据,承办检察官到看守所听取犯罪嫌疑人张某静意见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仅用一天时间,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在2月14日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静以妨害公务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0日,“两高两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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