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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2020-03-01 10:31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记者  申铖)记者2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责任编辑:孙丽荣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记者  申铖)记者2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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