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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切实做好全额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的参保工作

2020-09-17 10:26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全额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全额资助城乡困难群众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介绍,我市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人员除外),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标准全额资助个人缴费部分。

《通知》要求,全市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对象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旗县区进行参保登记,实行集中参保缴费;2020年度在我市或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对象凭当年度参保缴费收据到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资助,资助标准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市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孤儿参保资金由供养经费支付,供养机构负责在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资助参保对象个人自费缴纳2021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税务部门缴费收据到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退费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要与本地区民政、乡镇、街道办等部门做好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于9月底前完成困难人群的集中征缴工作,确保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的参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圆满完成资助目标任务。(记者 梁婧姝)


责任编辑:孟捷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全额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全额资助城乡困难群众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介绍,我市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人员除外),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标准全额资助个人缴费部分。

《通知》要求,全市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对象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旗县区进行参保登记,实行集中参保缴费;2020年度在我市或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对象凭当年度参保缴费收据到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资助,资助标准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市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孤儿参保资金由供养经费支付,供养机构负责在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集体办理参保缴费事宜;资助参保对象个人自费缴纳2021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税务部门缴费收据到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退费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要与本地区民政、乡镇、街道办等部门做好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于9月底前完成困难人群的集中征缴工作,确保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的参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圆满完成资助目标任务。(记者 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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