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呼和浩特市开展河湖治理“秋季”行动

2020-10-17 20:24 呼和浩特日报  

近日,呼和浩特市开展河湖治理“秋季”行动。此次行动充分发挥河湖管护检察职能,通过构建“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深入推进自治区《2020年全区河湖治理“秋季”行动方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司法联动能力,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无缝衔接,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和非法采砂、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案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此次行动,在河湖“清四乱”治理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生活、建筑垃圾,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围垦湖泊,未经市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在河湖滩涂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河湖水域岸线,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在河湖采砂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超越采砂许可证进行超范围超深度开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河湖采砂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在河湖违法排污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排污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污,向河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排污口、非法排污或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向河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湖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向河湖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坡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向河湖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未经消毒处理违法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向农业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在涉河湖违法犯罪惩治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超采、滥采、盗采砂石料构成犯罪的,在采砂运砂、买砂卖砂市场中阻挠滋事、强买强卖、强揽采砂业务等构成犯罪的,向河湖违法排污构成犯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其它各类妨害水务部门行政执法违法犯罪行为。在其他重大敏感问题方面,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水利部或地方查处的河湖问题,水利部或地方党委、政府批示的河湖整改问题,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湖问题,向河湖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有关河湖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等。

此次行动从10月1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期间,两级河长办将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高发行业的重点监管力度,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到位、检察监督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市河湖治理“秋季”行动工作组将对我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水域采取明察暗访,发现重大问题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行动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地方,开展定向督查。(记者 宋向华)

责任编辑:孟捷

近日,呼和浩特市开展河湖治理“秋季”行动。此次行动充分发挥河湖管护检察职能,通过构建“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深入推进自治区《2020年全区河湖治理“秋季”行动方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司法联动能力,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无缝衔接,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和非法采砂、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案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此次行动,在河湖“清四乱”治理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生活、建筑垃圾,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围垦湖泊,未经市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在河湖滩涂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河湖水域岸线,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在河湖采砂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超越采砂许可证进行超范围超深度开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河湖采砂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在河湖违法排污治理方面,重点查处排污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污,向河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排污口、非法排污或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向河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湖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向河湖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坡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向河湖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未经消毒处理违法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向农业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在涉河湖违法犯罪惩治方面,重点查处在河湖管理范围超采、滥采、盗采砂石料构成犯罪的,在采砂运砂、买砂卖砂市场中阻挠滋事、强买强卖、强揽采砂业务等构成犯罪的,向河湖违法排污构成犯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其它各类妨害水务部门行政执法违法犯罪行为。在其他重大敏感问题方面,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水利部或地方查处的河湖问题,水利部或地方党委、政府批示的河湖整改问题,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湖问题,向河湖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有关河湖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等。

此次行动从10月1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期间,两级河长办将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高发行业的重点监管力度,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到位、检察监督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市河湖治理“秋季”行动工作组将对我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水域采取明察暗访,发现重大问题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行动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地方,开展定向督查。(记者 宋向华)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