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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男子被判拘役2个月

2020-11-06 17:01 正北方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记者11月6日从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一起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该案系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2020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神宝”小区北门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神宝”小区西侧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刮蹭,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电动车驶离现场。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辆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二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的范畴。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于2020年10月10日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2个月。

责任编辑:张彬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记者11月6日从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一起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该案系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2020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神宝”小区北门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神宝”小区西侧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刮蹭,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电动车驶离现场。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辆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二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的范畴。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于2020年10月10日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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