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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

2020-12-23 11:03 工人日报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需要一个稳步实践、探索的渐进过程,需要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多个地方的实践、探索都可谓工伤保险法治建设的筑基之举,都会成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铺路石”。

据12月21日《工人日报》报道,江苏省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202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工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实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费率执行。

超龄劳动者和实习生都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他们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保,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着一定的职业安全风险。江苏通过地方立法将超龄劳动者和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给予保护,符合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的制度本义。

近年来,将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呼声日趋高涨。每年的全国两会,不时会有相关的议案提案。当下的劳动力市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人员众多,既有超龄劳动者和职业学校的学生等年龄与法定劳动年龄人口“两头不靠”的人员,也有像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虽属法定劳动者、但无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仅如此,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提高、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三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范畴的不断扩容,越来越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解决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日益迫切。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上工伤保险。而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按照现行法律建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成了奢望。此外,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一定的承受度,且工伤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单方面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扩容”,必然会增加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因此,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需要一个稳步实践、探索的渐进过程,需要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

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扎实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破解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难题,一些地方已经在路上。比如,2002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该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2007年江苏南通等地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建立起独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模式;2011年山东潍坊将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2018年浙江省出台指导意见,将超龄劳动者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广东省拟对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出台专门规定。应该说,在国家层面建立起针对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之前,多地类似实践无疑具有积极的先行先试意义。

将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对劳动者而言,多了一份职业安全的保障;对用工单位而言,可以减少职业伤害事故的成本;对社会而言,为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增添了一道“安全阀”。

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既需要各地从本地劳动力组成的实际出发,先行先试,从小范围到大区域,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法定覆盖范围的有效方式和路径,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通过不同地方的差异化实践找到最大“公约数”,通过顶层设计尽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多个地方的实践、探索都可谓工伤保险法治建设的筑基之举,都会成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铺路石”。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相信通过汇聚不同地方的实践,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之痛将早日化解,劳动者权益将得到保障,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得到提升,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得到有效促进。(郭振纲)

责任编辑:何娟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需要一个稳步实践、探索的渐进过程,需要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多个地方的实践、探索都可谓工伤保险法治建设的筑基之举,都会成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铺路石”。

据12月21日《工人日报》报道,江苏省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202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工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实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费率执行。

超龄劳动者和实习生都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他们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保,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着一定的职业安全风险。江苏通过地方立法将超龄劳动者和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给予保护,符合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的制度本义。

近年来,将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呼声日趋高涨。每年的全国两会,不时会有相关的议案提案。当下的劳动力市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人员众多,既有超龄劳动者和职业学校的学生等年龄与法定劳动年龄人口“两头不靠”的人员,也有像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虽属法定劳动者、但无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仅如此,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提高、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三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范畴的不断扩容,越来越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解决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日益迫切。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上工伤保险。而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按照现行法律建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成了奢望。此外,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一定的承受度,且工伤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单方面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扩容”,必然会增加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因此,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需要一个稳步实践、探索的渐进过程,需要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

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扎实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破解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难题,一些地方已经在路上。比如,2002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该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2007年江苏南通等地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建立起独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模式;2011年山东潍坊将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2018年浙江省出台指导意见,将超龄劳动者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广东省拟对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出台专门规定。应该说,在国家层面建立起针对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之前,多地类似实践无疑具有积极的先行先试意义。

将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对劳动者而言,多了一份职业安全的保障;对用工单位而言,可以减少职业伤害事故的成本;对社会而言,为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增添了一道“安全阀”。

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既需要各地从本地劳动力组成的实际出发,先行先试,从小范围到大区域,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法定覆盖范围的有效方式和路径,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通过不同地方的差异化实践找到最大“公约数”,通过顶层设计尽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多个地方的实践、探索都可谓工伤保险法治建设的筑基之举,都会成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铺路石”。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相信通过汇聚不同地方的实践,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之痛将早日化解,劳动者权益将得到保障,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得到提升,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得到有效促进。(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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