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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20-12-29 15:58 正北方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查娜)12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期,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了解,《责任清单》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二部分为6个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三部分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个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四部分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等28个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五部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六部分为6家中央驻区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七部分为工作要求。

新修订的《责任清单》增加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相关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责任,涵盖了各级党委、政府和45个部门在行政决策、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更加符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责任清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理清了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出现,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有利于推动形成条块分明、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生态环境工作新格局,对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其中规定了督察形式和方法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原则上每届自治区党委任期内,应当对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开展1次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派驻区域盟市、旗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派驻监察。例行督察实施计划管理,督察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例行督察进驻时间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一般不超过25天。专项督察参照例行督察,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派驻监察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例行督察报告反馈后,被督察对象需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督察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督察报告反馈后,被督察对象需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2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督察整改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督察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实施办法》的印发,进一步彰显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落实《实施办法》,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将会进一步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编辑:朱国义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查娜)12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期,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了解,《责任清单》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二部分为6个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三部分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个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四部分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等28个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五部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六部分为6家中央驻区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七部分为工作要求。

新修订的《责任清单》增加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相关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责任,涵盖了各级党委、政府和45个部门在行政决策、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更加符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责任清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理清了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出现,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有利于推动形成条块分明、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生态环境工作新格局,对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其中规定了督察形式和方法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原则上每届自治区党委任期内,应当对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开展1次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派驻区域盟市、旗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派驻监察。例行督察实施计划管理,督察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例行督察进驻时间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一般不超过25天。专项督察参照例行督察,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派驻监察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例行督察报告反馈后,被督察对象需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督察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督察报告反馈后,被督察对象需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2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督察整改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督察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实施办法》的印发,进一步彰显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落实《实施办法》,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将会进一步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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