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王某借用张某车辆使用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发后,经王某与张某协商受损车辆张某以38万元的价格抵顶给王某,对于下欠款项王某于2021年1月1日前还清,但王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根据双方约定王某逾期未还款,张某可对车辆进行变卖,后张某以31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变卖,核减后剩余7万元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还款协议,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王某进行了联系,通过调解2021年2月1日王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且王某的父母自愿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担保作为一项债权保障措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针对保证担保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