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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药品纳入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医保

2021-06-25 10:14 呼和浩特日报  

6月24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结合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工作要求,呼和浩特市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的21种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

据了解,新增药品可以纳入原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并入该病种对应的药品中; 无法纳入原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新增特殊慢性病病种。变更病种涉及药品和新增病种及药品可关注“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待遇标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医疗费结算流程,需参照《呼和浩特市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0〕21号)要求执行。

市医疗保障局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特殊药品的备药工作,加强用药管理,保证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要建立应急采购机制,按“有需必采”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5号)中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限制使用范围和协议有效期的有关要求,对参保患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和用药资格进行申请审核,建立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用药慢性病病种待遇准入、退出机制。当年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统筹政策。

责任编辑:赵鑫华

6月24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结合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工作要求,呼和浩特市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的21种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

据了解,新增药品可以纳入原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并入该病种对应的药品中; 无法纳入原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新增特殊慢性病病种。变更病种涉及药品和新增病种及药品可关注“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待遇标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医疗费结算流程,需参照《呼和浩特市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0〕21号)要求执行。

市医疗保障局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特殊药品的备药工作,加强用药管理,保证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要建立应急采购机制,按“有需必采”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5号)中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限制使用范围和协议有效期的有关要求,对参保患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和用药资格进行申请审核,建立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用药慢性病病种待遇准入、退出机制。当年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统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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