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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五项措施依法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021-07-08 15:31 正北方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实习生 刘思嘉 张司奇)7月8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发布会。记者从会议中了解到,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我区将围绕落实《条例》,通过五项具体措施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据介绍,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条例》对诚信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依据条例,我区将通过以下举措,推动信用奖惩工作的开展: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类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在全区开展信用奖惩提供依据。二是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推动各相关部门根据《清单》规定,依法实施奖惩措施。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自治区各部门在行政决策环节查询信用信息提出要求,并对信用信息查询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四是持续深入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完善全区诚信企业库,协调各方实施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优惠,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集中,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态势。五是创新信用激励产品和服务。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持续通过“蒙享贷”小程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蒙享租”“蒙享游”“蒙享行”等系列信用激励活动深入开展。

记者了解到,《条例》是我区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对规范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责任编辑:邢俊清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实习生 刘思嘉 张司奇)7月8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发布会。记者从会议中了解到,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我区将围绕落实《条例》,通过五项具体措施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据介绍,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条例》对诚信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依据条例,我区将通过以下举措,推动信用奖惩工作的开展: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类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在全区开展信用奖惩提供依据。二是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推动各相关部门根据《清单》规定,依法实施奖惩措施。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自治区各部门在行政决策环节查询信用信息提出要求,并对信用信息查询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四是持续深入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完善全区诚信企业库,协调各方实施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优惠,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集中,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态势。五是创新信用激励产品和服务。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持续通过“蒙享贷”小程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蒙享租”“蒙享游”“蒙享行”等系列信用激励活动深入开展。

记者了解到,《条例》是我区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对规范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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