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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2021-10-13 08:5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10月11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慧宇作主题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云利刚、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王晓东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张慧宇

今天的发布会重点介绍我区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同时就出台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度进行解读。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动服务“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针对企业减少并规范现场检查的诉求,不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激励帮扶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制度,为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大力推动非现场监管模式,实现向精准执法转变

今年,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就如何科学统筹有限执法资源,如何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前提下提高执法效能,实现精准执法,积极探索智慧化监管,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在生态环境领域推动运用“互联网+监管”,建立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远程执法体系,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监管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生态环境厅进行了有效尝试,做到了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全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工作方法,受到了生态环境部的充分肯定,认为内蒙古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将非现场监管作为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和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模式、新思路,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人员少跑腿的目标,得到了企业高度认可。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乌海市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形成线上预警发现问题、线下核查、精准执法的高效执法新模式,合理统筹执法资源,在提高执法效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今年年初,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12369”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视频巡查过程中,发现鄂托克旗神华蒙西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原煤、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通过鄂尔多斯网格化环境监管示范平台,将该问题线索推送至鄂托克旗二级调度中心。随即,鄂托克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鄂托克旗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重介选煤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锁定了该企业露天堆放煤炭的环境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于4月1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鄂托克旗神华蒙西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限要求内对露天堆存的煤炭全部完成清理,并加强了厂区洒水和清扫等抑尘措施,积极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生态环境厅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超标预警告知微信平台,形成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线监控部门三位一体的超标排放预警联动监管体系,根据数据分析研判,对存在超标风险的企业提前预判预警,让企业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异常信息,第一时间查找原因、第一时间进行整改,避免了被行政处罚。

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引导企业提高守法水平

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执法、精准帮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立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优先纳入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一定期限内免除现场检查,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今年,生态环境厅在去年制定印发的《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细化了清单编制内容,将过去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及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且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点领域企业、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等共6类纳入正面清单行业的类别,增加到了7类。虽然类别增加了,但纳入的条件和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目的就是要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主动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绿色发展。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区先后共有1525家企业纳入了正面清单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遥感、无人机、用电、用能监控等方式,对清单内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16159家次,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214个,全部及时告知企业完成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处置,对23家/次符合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的清单内企业给予免于处罚决定,执法部门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帮扶等形式累计帮扶企业7931家次。

三、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机制,规范执法工作

今年,生态环境厅还相继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检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污染源执法监测与监管协同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收集解析报送和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等9项工作制度,对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出方向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和要求。其中,通过建立实施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实现盟市、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的统一调度,针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组织开展监督帮扶,督促指导属地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今年9月上旬,为全面摸清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数量,我们抽调了沿黄7个盟市的50多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了黄河流域支流入河排口的交叉互查。今后我们还将继续采取这种方式,不断加大区域交叉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实施专案查办制度,实现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立案查办,通过严格工作流程,达到处置一家、震慑一片的效果。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就是采取专案查办模式,集中优势力量,集中攻坚,确保办成“铁案”,有的重大案件我们还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等一起联合办理,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首部全区性生态环境领域有奖举报办法,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鼓励公众广泛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扩展发现问题线索的来源,实现精准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完善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典型案例宣传,以案释法,提升执法水平,放大执法效果。今年以来,生态环境厅已先后发布了12起典型案例。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在推进已出台各项制度落地生效的同时,继续建立健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为抓手,增强随机抽查精准性,切实解决重复检查等问题,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注重柔性执法,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全面规范执法制度程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关于非现场监管,是否还有其他非现场监管的方法以及典型案例,请再介绍一下。

王晓冬:目前我区非现场监管的方式除了利用在线监控数据,向企业推送超标排放预警信息外,还有多种方式方法。下面我以三个具体案例向大家介绍:

一、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工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现服务监管前移,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排污许可监管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截至目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监管信息平台,对全区5181家申请登记排污单位进行信息审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1份,拟实施行政处罚14件。今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网上信息检查时发现,包头市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仍未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第一季度季报,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头市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整改要求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二、2021年5月19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无人机对在对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矿区航拍巡查过程中发现,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重介选煤项目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分析,锁定线索,查处内蒙古蒙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今年年初,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调取该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发现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随即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锁定环境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本年度大气污染物日均值或小时均值无明显超标现象,产品产量也未超出设计产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超总量排放原因难以解释,主动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在对企业产量、设计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分析后,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部分时段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数据无法正常上传,在线监测系统自动修约后排放量增大,但即使按修约前数据分析,颗粒物仍然超出排污许可总量,继续深入排查,发现是其风机风量超出设计风量几倍,导致矿热炉膛表面颗粒物被吸出所致。目前,该企业已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已更换了风机,完成了整改。

以上几起典型案例是采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成效的一个缩影,也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自觉尊法守法。今后我们还将继续从“建体系、优手段、推创新”等方面,推进非现场监管,真正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内蒙古日报记者: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那么什么样的企业能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对列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如何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

云利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符合“六个”严格的标准。一是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二是环境守法状况良好,环境风险状况良好,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近三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三是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及时、完整;四是经调查核实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或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五是按规定办理、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六是已安装在线监控等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生态环境局联网、稳定达标排放的民生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等7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内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被列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各种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还将主动帮扶企业,对首次违法但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需要说明是,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在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一些情形下,将启动现场执法检查程序,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管。

光明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制定的主要思路,以及目前全区实施的进展情况?

云利刚: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面临新的挑战,随着逃避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手段不断迭代升级,环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更强,专业化水平更高,团伙化作案日益增多,使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手段和方法,充分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扩大违法线索来源,延伸执法监管的触角。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参考和借鉴了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有奖举报范围主要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涵盖了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土壤、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共二十四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奖励更加突出对恶意排污、隐蔽违法排污等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精准攻坚的鲜明导向,提高资金奖励的效率,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最高可奖励人民币15万元,推动形成强有力的执法震慑。

截至目前,包头、乌兰察布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相关细化落实文件;阿拉善盟已申请了专项奖励资金;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等10个盟市已与财政部门协调了预算经费,其他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在这里也倡议广大群众、社会团体,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踊跃参与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共同携手保护好内蒙古这片蓝天、碧水、净土!

信息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编辑:章颖慧

10月11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慧宇作主题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云利刚、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王晓东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张慧宇

今天的发布会重点介绍我区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同时就出台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度进行解读。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动服务“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针对企业减少并规范现场检查的诉求,不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激励帮扶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制度,为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大力推动非现场监管模式,实现向精准执法转变

今年,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就如何科学统筹有限执法资源,如何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前提下提高执法效能,实现精准执法,积极探索智慧化监管,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在生态环境领域推动运用“互联网+监管”,建立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远程执法体系,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监管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生态环境厅进行了有效尝试,做到了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全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工作方法,受到了生态环境部的充分肯定,认为内蒙古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将非现场监管作为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和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模式、新思路,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人员少跑腿的目标,得到了企业高度认可。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乌海市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形成线上预警发现问题、线下核查、精准执法的高效执法新模式,合理统筹执法资源,在提高执法效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今年年初,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12369”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视频巡查过程中,发现鄂托克旗神华蒙西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原煤、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通过鄂尔多斯网格化环境监管示范平台,将该问题线索推送至鄂托克旗二级调度中心。随即,鄂托克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鄂托克旗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重介选煤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锁定了该企业露天堆放煤炭的环境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于4月1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鄂托克旗神华蒙西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限要求内对露天堆存的煤炭全部完成清理,并加强了厂区洒水和清扫等抑尘措施,积极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生态环境厅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超标预警告知微信平台,形成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线监控部门三位一体的超标排放预警联动监管体系,根据数据分析研判,对存在超标风险的企业提前预判预警,让企业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异常信息,第一时间查找原因、第一时间进行整改,避免了被行政处罚。

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引导企业提高守法水平

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执法、精准帮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立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优先纳入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一定期限内免除现场检查,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今年,生态环境厅在去年制定印发的《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细化了清单编制内容,将过去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及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且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点领域企业、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等共6类纳入正面清单行业的类别,增加到了7类。虽然类别增加了,但纳入的条件和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目的就是要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主动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绿色发展。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区先后共有1525家企业纳入了正面清单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遥感、无人机、用电、用能监控等方式,对清单内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16159家次,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214个,全部及时告知企业完成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处置,对23家/次符合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的清单内企业给予免于处罚决定,执法部门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帮扶等形式累计帮扶企业7931家次。

三、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机制,规范执法工作

今年,生态环境厅还相继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检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污染源执法监测与监管协同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收集解析报送和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等9项工作制度,对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出方向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和要求。其中,通过建立实施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实现盟市、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的统一调度,针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组织开展监督帮扶,督促指导属地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今年9月上旬,为全面摸清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数量,我们抽调了沿黄7个盟市的50多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了黄河流域支流入河排口的交叉互查。今后我们还将继续采取这种方式,不断加大区域交叉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实施专案查办制度,实现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立案查办,通过严格工作流程,达到处置一家、震慑一片的效果。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就是采取专案查办模式,集中优势力量,集中攻坚,确保办成“铁案”,有的重大案件我们还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等一起联合办理,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首部全区性生态环境领域有奖举报办法,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鼓励公众广泛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扩展发现问题线索的来源,实现精准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完善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典型案例宣传,以案释法,提升执法水平,放大执法效果。今年以来,生态环境厅已先后发布了12起典型案例。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在推进已出台各项制度落地生效的同时,继续建立健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为抓手,增强随机抽查精准性,切实解决重复检查等问题,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注重柔性执法,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全面规范执法制度程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关于非现场监管,是否还有其他非现场监管的方法以及典型案例,请再介绍一下。

王晓冬:目前我区非现场监管的方式除了利用在线监控数据,向企业推送超标排放预警信息外,还有多种方式方法。下面我以三个具体案例向大家介绍:

一、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工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现服务监管前移,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排污许可监管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截至目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监管信息平台,对全区5181家申请登记排污单位进行信息审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1份,拟实施行政处罚14件。今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网上信息检查时发现,包头市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仍未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第一季度季报,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头市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整改要求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二、2021年5月19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无人机对在对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矿区航拍巡查过程中发现,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重介选煤项目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分析,锁定线索,查处内蒙古蒙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今年年初,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调取该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发现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随即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锁定环境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本年度大气污染物日均值或小时均值无明显超标现象,产品产量也未超出设计产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超总量排放原因难以解释,主动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在对企业产量、设计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分析后,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部分时段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数据无法正常上传,在线监测系统自动修约后排放量增大,但即使按修约前数据分析,颗粒物仍然超出排污许可总量,继续深入排查,发现是其风机风量超出设计风量几倍,导致矿热炉膛表面颗粒物被吸出所致。目前,该企业已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已更换了风机,完成了整改。

以上几起典型案例是采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成效的一个缩影,也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自觉尊法守法。今后我们还将继续从“建体系、优手段、推创新”等方面,推进非现场监管,真正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内蒙古日报记者: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那么什么样的企业能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对列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如何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

云利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符合“六个”严格的标准。一是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二是环境守法状况良好,环境风险状况良好,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近三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三是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及时、完整;四是经调查核实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或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五是按规定办理、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六是已安装在线监控等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生态环境局联网、稳定达标排放的民生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等7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内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被列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各种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还将主动帮扶企业,对首次违法但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需要说明是,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在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一些情形下,将启动现场执法检查程序,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管。

光明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制定的主要思路,以及目前全区实施的进展情况?

云利刚: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面临新的挑战,随着逃避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手段不断迭代升级,环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更强,专业化水平更高,团伙化作案日益增多,使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手段和方法,充分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扩大违法线索来源,延伸执法监管的触角。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参考和借鉴了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有奖举报范围主要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涵盖了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土壤、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共二十四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奖励更加突出对恶意排污、隐蔽违法排污等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精准攻坚的鲜明导向,提高资金奖励的效率,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最高可奖励人民币15万元,推动形成强有力的执法震慑。

截至目前,包头、乌兰察布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相关细化落实文件;阿拉善盟已申请了专项奖励资金;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等10个盟市已与财政部门协调了预算经费,其他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在这里也倡议广大群众、社会团体,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踊跃参与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共同携手保护好内蒙古这片蓝天、碧水、净土!

信息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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