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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67家单位被认定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2021-11-18 09:45 呼和浩特日报  

日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要求,我市发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公示》。公示显示,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市金宇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宏达物流、新城区第一幼儿园、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长途汽车站等67家单位被认定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任务中,包含食品零售价格、成品粮零售价格、粮油副食品价格、粮油肉零售价格、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蔬菜价格等多个种类价格的监测任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的相关要求,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真实、准确、及时提供价格监测数据。对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监测规定进行价格监测的,有权予以拒绝。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价格监测数据,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存档工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临时价格监测单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云艳芳)

责任编辑:孟捷

日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要求,我市发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公示》。公示显示,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市金宇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宏达物流、新城区第一幼儿园、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长途汽车站等67家单位被认定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任务中,包含食品零售价格、成品粮零售价格、粮油副食品价格、粮油肉零售价格、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蔬菜价格等多个种类价格的监测任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的相关要求,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真实、准确、及时提供价格监测数据。对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监测规定进行价格监测的,有权予以拒绝。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价格监测数据,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存档工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临时价格监测单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云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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