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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发现野生动物主动救助并报警 野生狍子“疗养”康复重归自然

2021-11-22 10:25 正北方网--呼和浩特晚报  

□文/图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马妍 通讯员曹静

人类和野生动物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为了让野生动物得到最好的帮助,近几年,我市投入人力、物力大力保护野生动物,积极守护生态环境。11月12日,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接收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和盛乐派出所送来的野生狍子一只,经兽医检查有轻微擦伤,经过救护中心隔离观察一周后,狍子很快痊愈,完全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符合放归条件。11月19日上午,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决定将其正式放归自然。

据了解,此次救护的野生狍子是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居民在自家青储窖中发现的,居民发现后迅速联系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赶到将狍子立即送到了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近几年,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生动物进市区的情况时有发生,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日益提高。

“狍子是一种中小型鹿类,偶蹄目鹿科动物,多栖息在疏林带,喜欢在河谷和缓坡上活动,性情胆小,分布于我国东三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被列入中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任何猎捕狍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严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狍子。”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工作人员高楠介绍。

近几年,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在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鼓励市民加入、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行动中来。高楠介绍,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成立于2012年6月,是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托呼和浩特市动物园良好的技术条件和救护设施,为维护大青山地区生物多样性,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的。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的成立,填补了我市乃至全区野生动物研究领域的空白,同时也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和大青山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当日,在放生现场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我市及周边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现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概率较高,碰见野生动物时尽量远离,严禁非法猎捕或者杀害。碰见受伤的野生动物或者发现有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立即向当地农林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表示。

责任编辑:孟捷

□文/图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马妍 通讯员曹静

人类和野生动物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为了让野生动物得到最好的帮助,近几年,我市投入人力、物力大力保护野生动物,积极守护生态环境。11月12日,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接收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和盛乐派出所送来的野生狍子一只,经兽医检查有轻微擦伤,经过救护中心隔离观察一周后,狍子很快痊愈,完全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符合放归条件。11月19日上午,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决定将其正式放归自然。

据了解,此次救护的野生狍子是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居民在自家青储窖中发现的,居民发现后迅速联系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赶到将狍子立即送到了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近几年,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生动物进市区的情况时有发生,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日益提高。

“狍子是一种中小型鹿类,偶蹄目鹿科动物,多栖息在疏林带,喜欢在河谷和缓坡上活动,性情胆小,分布于我国东三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被列入中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任何猎捕狍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严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狍子。”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工作人员高楠介绍。

近几年,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在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鼓励市民加入、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行动中来。高楠介绍,内蒙古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成立于2012年6月,是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托呼和浩特市动物园良好的技术条件和救护设施,为维护大青山地区生物多样性,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的。大青山野生动物园救护中心的成立,填补了我市乃至全区野生动物研究领域的空白,同时也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和大青山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当日,在放生现场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我市及周边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现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概率较高,碰见野生动物时尽量远离,严禁非法猎捕或者杀害。碰见受伤的野生动物或者发现有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立即向当地农林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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