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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教育宣传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2022-03-15 16:12 正北方网  

为全面落实银保监会2022年“3.15”期间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教育宣传工作,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之际,特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宣传活动,向保险消费者解读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以及订立合同时,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需承担怎样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条对人身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的范围作了详细的列举,并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

1.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本条第1款对人身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范围用立法的形式直接作出了规定,其中“(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

本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适用本款时应注意,必须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真实性有一个审查权,以防止人身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范围

本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该款明确了人身保险中不具有保险利益时,该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根据前文所述,第一,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只需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需要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均具有保险利益。第二,如果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该保险合同将无效。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依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责任编辑:赵鑫华

为全面落实银保监会2022年“3.15”期间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教育宣传工作,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之际,特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宣传活动,向保险消费者解读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以及订立合同时,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需承担怎样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条对人身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的范围作了详细的列举,并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

1.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本条第1款对人身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范围用立法的形式直接作出了规定,其中“(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

本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适用本款时应注意,必须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真实性有一个审查权,以防止人身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范围

本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该款明确了人身保险中不具有保险利益时,该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根据前文所述,第一,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只需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需要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均具有保险利益。第二,如果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该保险合同将无效。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依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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