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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2022-04-24 09:30 正北方网  

2022年4月22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永泉作主题发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处长王坚,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四级调研员特日格乐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主题发布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永泉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以及奋战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一线的各级干部职工,向莅临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注、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各级领导和媒体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1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将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一、出台背景

草原是我区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成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能源战略资源基地的重要保障,是向北开放桥头堡的生态底色。“十三五”以来,内蒙古林草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护草原森林作为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持之以恒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不断深化草原经营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稳步推进草原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不断提升草原科技支撑能力,着力构建草原监测、生物灾害防控体系。全区草原植被盖度达到了45%,年均完成种草任务3000万亩,全区每年有4.04亿亩草原通过禁牧得以休养生息,6.16亿亩草原通过草畜平衡得以合理利用,140多万户的农牧民从中受益。草原生态、牧民生活、畜牧业发展全面向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老少边穷地区脱贫攻坚战打下基础。走出了一条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路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好内蒙古草原,构筑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用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草原生态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及法律依据

《意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自治区“两个屏障”、“两大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意见》各个章节。

《意见》起草过程中,依据了《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参照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的意见》等中办、国办印发的有关文件,结合了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等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措施、保障措施三部分,三十项具体措施,其中有二十三项是具体业务措施,有七项是组织保障措施。涉及草原保护、修复、合理利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草原确权登记、产业发展、科技支撑、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在总体要求上。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始终坚持的原则。明确了2025年和2035年的工作目标,强调了内蒙古草原植被盖度要持续稳定在45%以上。

一是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明确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均需划入基本草原的要求,并将基本草原面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严控基本草原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基本草原的,需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在旗县(市、区)或盟市行政区域内补充同面积、同质量的基本草原。

二是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将严重退化沙化、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和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禁牧区以外的草原落实草畜平衡和休牧制度,休牧期不少于45天。探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奖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保护者补偿奖励、损害者赔偿制度。

三是严格落实草原分区用途管控制度。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分类,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

四是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规范临时使用草原行为。加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五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经营机制。加快完善草原资源确权登记,落实草原承包颁证工作。推进草原“三权分置”工作,明确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六是建立草原数字化监管新机制。按照数字化监管、网格化落责、法制化规范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积极构建“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利用地理信息和高分遥感技术,借助大数据平台,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生态数字监管平台,健全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草原数字化监管水平。

七是稳步推进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坚持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水而行的原则,组织实施退耕还草、重点区域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工程,用好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加强项目管理,加大治理区后期管护,不搞破坏式、应急式、低水平修复。加强草原资源保护、退化草原治理、生物灾害防控、草原防灭火工作。

八是提升草种业发展水平。完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加强新草品种审定,选育一批适应性强的良种。研究出台优良草品种繁育生产补贴政策,培育一批现代化草种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力稳定、产业化经营的草种繁育基地。保护草种质资源富集的天然草原,鼓励开展野生乡土草种采集和利用,探索野生乡土草种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机制。加快形成“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的草种业。强化品种认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强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九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大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建立健全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等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草原行政执法监督与草原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

十是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大科技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尽快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草原土壤健康评价、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智慧草原建设、草原碳汇方法学等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草种保护育繁与应用标准化体系。加强草原学科建设和高端人才培养,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

同志们、朋友们,新时代赋予我们光荣使命,新征程召唤我们砥砺前行!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带领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一线一区两带” 科学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巩固和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助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总台记者:《实施意见》中提到,到2025年,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的具体目标,请问通过哪些措施来实现此项工作目标?

王坚: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

《实施意见》总体要求中提到,到2025年,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的具体目标,为完成此项目标任务,将重点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草原保护。一是依法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合理划定禁牧区、草畜平衡区,科学核定适宜载畜量,草畜平衡监测从单一按 “畜”评价,向按“草”、按“畜”双指标评价转变。积极推进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实现草原网格化监管,全面提升草原执法监管水平。二是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生态红线内草原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落实最严格的草原征占用管控制度,按照生态红线内草原、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三是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要求,探索创新草原保护新机制。积极推进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创建以“敕勒川草原”“额仑草原”为代表的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群,将草原自然公园作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新阵地,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

二、切实加大草原修复。一是做好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十四五”规划中的分区要求,科学安排国家重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通过封育、飞播、免耕补播、切根施肥、破损草原植被重建等技术措施,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二是坚持分区实策。在北方防沙带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灌丛草场,坚持以水定绿,采取灌草结合恢复植被,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在大兴安岭森林带,保留林缘草地,稳定林地、草地镶嵌分布的复合生态系统。在黄河重点生态区,加大退耕还草力度,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巩固生态治理成果。优先选用适宜的乡土草种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三是适度发展人工饲草地。在水热条件允许的地区,利用农闲田、退耕还草地、饲草料地等土地资源,开展人工草地建设,提高饲草供给能力,支持暖棚、贮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减少对天然草原的依赖。

三、强化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积极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和日常调查,结合“3S”“5G”“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摸清全区草原常见有害生物种类、危害面积、危害程度、空间分布等基况,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密切关注鼠虫危害情况和发展动态,完善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创新推广应用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常态化防控机制,扎实推进绿色防控、社会化防控和联防联控,切实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加大毒害草防控力度,严防刺萼龙葵和少花蒺藜草等外来物种入侵。

四、切实提升草原科技支撑水平。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科技项目,加大草原生态保护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尽快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生态系统重建、智慧草原建设、草原碳汇方法学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植被恢复、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加强草原重点实验室、长期科研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站、创新联盟和固定监测点等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刚刚结束的两会,我区人大代表郭艳玲提出了加快发展草种业的建议,请问就这个问题,自治区的《实施意见》里是如何安排部署的?

特日格乐: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

草种质资源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资源,是草原生态修复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发展现代草种业,有效破解制约草种业发展的“卡脖子”和瓶颈问题,提升草种业发展水平与供给能力,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对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优先和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在草种质资源保、育、繁、推、管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投入不够、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导致草种业发展一直是我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短板,特别是生态用种短缺这一瓶颈问题尤为突出。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区草种业,有效缓解草种短缺问题,在自治区《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用较大篇幅阐述了我区在草种业集中发力的几个环节。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一是在草种质资源保护方面。要开展全区第一次草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摸清我区草种质资源家底。收集保存各类草种资源,编制公布自治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生态草种名录。加强羊草、冰草、黄花苜蓿等乡土草种群落保护力度,建立珍稀、濒危、特有及重要价值的草种质资源原生境监测点。建立国家级草种质资源库,完善提升自治区草种质资源中期库、草品种资源中心库、乡土草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乡土草种种源地和资源圃建设。组织制定草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标准,建立草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加速推进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夯实种业发展基础。二是在草种业科技水平提升方面。开展良种选育技术研究,持续推进良种选育攻关工程,选育耐瘠薄、耐盐碱、抗病虫害、抗干旱的乡土草种。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以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培育自主品种为目标,整合草业科技资源,推进机制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优势,加强种质资源开发和培育的基础性研究。发挥各级林草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队伍优势,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优质品种普及利用的实践创新上取得突破,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快成果转化落地,完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三是在草种供种能力提升方面。推进草种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建设,在草种产能上实现新突破。研究出台优良草品种繁育生产补贴政策,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化草种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力稳定、产业化经营的草种繁育基地,提升种业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护草种质资源富集的天然草原,鼓励开展野生乡土草种采集和利用,探索野生乡土草种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机制。四是草种监管能力提升方面。强化草种品种认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完善草种监管和标准体系,依法核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良种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和草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草种追溯认证体系建设试点,实现草种质量的可追溯。

人民网记者:《实施意见》中提到要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请问,我区在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方面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王坚: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按照数字化监管、网格化落责、法制化规范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强化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落实。

一是实行数字化监管。启动建设草原生态保护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将每一个农牧户纳入到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管理,改变“人盯”“眼看”的传统管护方式。通过5G、卫星遥感、无人机、网格员巡护监管、地面感知系统视频实时监测等技术集成,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数字化监测监管体系,确保中央、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准确传导到终端末梢。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即时有效掌握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发展新动态,快速了工作最新进展,还可通过在线批示、即时连线等方式,对相关部门、机构、人员进行指挥调度。实现“一网通览全局、一键调度工作、一屏辅助决策”。

二是实行网格化落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职责到人”的原则,以旗县、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为职责主体,以嘎查村界为基本网格单元,统筹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要求,在全旗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网格化监管机制。形成统一布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覆盖草原全域的草原网格化落责管理体系。建立一支“专职兼职结合、组织管理规范、监督保障有力”的草原网格员队伍。

三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解决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草原保护的主体责任。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规定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监管责任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后续产业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其四,是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与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资金发放密切结合。规定: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让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督促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对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其五,是实施更加严厉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强违反《条例》过度放牧的处罚的罚则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效果。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进一步优化了补奖资金发放程序。处罚方式由过去的单纯行政罚款,向扣减补奖资金+行政处罚+公示警示+失信名单管理的综合处罚方式转变。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章颖慧

2022年4月22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永泉作主题发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处长王坚,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四级调研员特日格乐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主题发布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永泉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以及奋战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一线的各级干部职工,向莅临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注、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各级领导和媒体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1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将有关内容发布如下:

一、出台背景

草原是我区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成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能源战略资源基地的重要保障,是向北开放桥头堡的生态底色。“十三五”以来,内蒙古林草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护草原森林作为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持之以恒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不断深化草原经营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稳步推进草原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不断提升草原科技支撑能力,着力构建草原监测、生物灾害防控体系。全区草原植被盖度达到了45%,年均完成种草任务3000万亩,全区每年有4.04亿亩草原通过禁牧得以休养生息,6.16亿亩草原通过草畜平衡得以合理利用,140多万户的农牧民从中受益。草原生态、牧民生活、畜牧业发展全面向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老少边穷地区脱贫攻坚战打下基础。走出了一条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路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好内蒙古草原,构筑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用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草原生态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及法律依据

《意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自治区“两个屏障”、“两大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意见》各个章节。

《意见》起草过程中,依据了《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参照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的意见》等中办、国办印发的有关文件,结合了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等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措施、保障措施三部分,三十项具体措施,其中有二十三项是具体业务措施,有七项是组织保障措施。涉及草原保护、修复、合理利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草原确权登记、产业发展、科技支撑、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在总体要求上。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始终坚持的原则。明确了2025年和2035年的工作目标,强调了内蒙古草原植被盖度要持续稳定在45%以上。

一是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明确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均需划入基本草原的要求,并将基本草原面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严控基本草原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基本草原的,需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在旗县(市、区)或盟市行政区域内补充同面积、同质量的基本草原。

二是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将严重退化沙化、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和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禁牧区以外的草原落实草畜平衡和休牧制度,休牧期不少于45天。探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奖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保护者补偿奖励、损害者赔偿制度。

三是严格落实草原分区用途管控制度。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分类,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

四是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规范临时使用草原行为。加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五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经营机制。加快完善草原资源确权登记,落实草原承包颁证工作。推进草原“三权分置”工作,明确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六是建立草原数字化监管新机制。按照数字化监管、网格化落责、法制化规范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积极构建“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利用地理信息和高分遥感技术,借助大数据平台,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生态数字监管平台,健全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草原数字化监管水平。

七是稳步推进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坚持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水而行的原则,组织实施退耕还草、重点区域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工程,用好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加强项目管理,加大治理区后期管护,不搞破坏式、应急式、低水平修复。加强草原资源保护、退化草原治理、生物灾害防控、草原防灭火工作。

八是提升草种业发展水平。完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加强新草品种审定,选育一批适应性强的良种。研究出台优良草品种繁育生产补贴政策,培育一批现代化草种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力稳定、产业化经营的草种繁育基地。保护草种质资源富集的天然草原,鼓励开展野生乡土草种采集和利用,探索野生乡土草种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机制。加快形成“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的草种业。强化品种认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强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九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大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建立健全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等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草原行政执法监督与草原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

十是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大科技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尽快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草原土壤健康评价、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智慧草原建设、草原碳汇方法学等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草种保护育繁与应用标准化体系。加强草原学科建设和高端人才培养,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

同志们、朋友们,新时代赋予我们光荣使命,新征程召唤我们砥砺前行!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带领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一线一区两带” 科学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巩固和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助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总台记者:《实施意见》中提到,到2025年,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的具体目标,请问通过哪些措施来实现此项工作目标?

王坚: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

《实施意见》总体要求中提到,到2025年,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的具体目标,为完成此项目标任务,将重点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草原保护。一是依法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合理划定禁牧区、草畜平衡区,科学核定适宜载畜量,草畜平衡监测从单一按 “畜”评价,向按“草”、按“畜”双指标评价转变。积极推进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实现草原网格化监管,全面提升草原执法监管水平。二是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生态红线内草原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落实最严格的草原征占用管控制度,按照生态红线内草原、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三是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要求,探索创新草原保护新机制。积极推进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创建以“敕勒川草原”“额仑草原”为代表的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群,将草原自然公园作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新阵地,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

二、切实加大草原修复。一是做好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十四五”规划中的分区要求,科学安排国家重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通过封育、飞播、免耕补播、切根施肥、破损草原植被重建等技术措施,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二是坚持分区实策。在北方防沙带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灌丛草场,坚持以水定绿,采取灌草结合恢复植被,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在大兴安岭森林带,保留林缘草地,稳定林地、草地镶嵌分布的复合生态系统。在黄河重点生态区,加大退耕还草力度,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巩固生态治理成果。优先选用适宜的乡土草种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三是适度发展人工饲草地。在水热条件允许的地区,利用农闲田、退耕还草地、饲草料地等土地资源,开展人工草地建设,提高饲草供给能力,支持暖棚、贮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减少对天然草原的依赖。

三、强化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积极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和日常调查,结合“3S”“5G”“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摸清全区草原常见有害生物种类、危害面积、危害程度、空间分布等基况,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密切关注鼠虫危害情况和发展动态,完善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创新推广应用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常态化防控机制,扎实推进绿色防控、社会化防控和联防联控,切实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加大毒害草防控力度,严防刺萼龙葵和少花蒺藜草等外来物种入侵。

四、切实提升草原科技支撑水平。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科技项目,加大草原生态保护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尽快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生态系统重建、智慧草原建设、草原碳汇方法学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植被恢复、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加强草原重点实验室、长期科研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站、创新联盟和固定监测点等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刚刚结束的两会,我区人大代表郭艳玲提出了加快发展草种业的建议,请问就这个问题,自治区的《实施意见》里是如何安排部署的?

特日格乐: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

草种质资源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资源,是草原生态修复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发展现代草种业,有效破解制约草种业发展的“卡脖子”和瓶颈问题,提升草种业发展水平与供给能力,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对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优先和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在草种质资源保、育、繁、推、管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投入不够、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导致草种业发展一直是我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短板,特别是生态用种短缺这一瓶颈问题尤为突出。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区草种业,有效缓解草种短缺问题,在自治区《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用较大篇幅阐述了我区在草种业集中发力的几个环节。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一是在草种质资源保护方面。要开展全区第一次草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摸清我区草种质资源家底。收集保存各类草种资源,编制公布自治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生态草种名录。加强羊草、冰草、黄花苜蓿等乡土草种群落保护力度,建立珍稀、濒危、特有及重要价值的草种质资源原生境监测点。建立国家级草种质资源库,完善提升自治区草种质资源中期库、草品种资源中心库、乡土草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乡土草种种源地和资源圃建设。组织制定草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标准,建立草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加速推进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夯实种业发展基础。二是在草种业科技水平提升方面。开展良种选育技术研究,持续推进良种选育攻关工程,选育耐瘠薄、耐盐碱、抗病虫害、抗干旱的乡土草种。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以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培育自主品种为目标,整合草业科技资源,推进机制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优势,加强种质资源开发和培育的基础性研究。发挥各级林草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队伍优势,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优质品种普及利用的实践创新上取得突破,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快成果转化落地,完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三是在草种供种能力提升方面。推进草种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建设,在草种产能上实现新突破。研究出台优良草品种繁育生产补贴政策,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化草种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力稳定、产业化经营的草种繁育基地,提升种业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护草种质资源富集的天然草原,鼓励开展野生乡土草种采集和利用,探索野生乡土草种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机制。四是草种监管能力提升方面。强化草种品种认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完善草种监管和标准体系,依法核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良种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和草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草种追溯认证体系建设试点,实现草种质量的可追溯。

人民网记者:《实施意见》中提到要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请问,我区在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方面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王坚: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按照数字化监管、网格化落责、法制化规范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强化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落实。

一是实行数字化监管。启动建设草原生态保护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将每一个农牧户纳入到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管理,改变“人盯”“眼看”的传统管护方式。通过5G、卫星遥感、无人机、网格员巡护监管、地面感知系统视频实时监测等技术集成,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数字化监测监管体系,确保中央、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准确传导到终端末梢。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即时有效掌握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发展新动态,快速了工作最新进展,还可通过在线批示、即时连线等方式,对相关部门、机构、人员进行指挥调度。实现“一网通览全局、一键调度工作、一屏辅助决策”。

二是实行网格化落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职责到人”的原则,以旗县、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为职责主体,以嘎查村界为基本网格单元,统筹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要求,在全旗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网格化监管机制。形成统一布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覆盖草原全域的草原网格化落责管理体系。建立一支“专职兼职结合、组织管理规范、监督保障有力”的草原网格员队伍。

三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解决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草原保护的主体责任。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规定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监管责任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后续产业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其四,是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与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资金发放密切结合。规定: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让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督促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对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其五,是实施更加严厉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强违反《条例》过度放牧的处罚的罚则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效果。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进一步优化了补奖资金发放程序。处罚方式由过去的单纯行政罚款,向扣减补奖资金+行政处罚+公示警示+失信名单管理的综合处罚方式转变。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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