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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2022-06-02 16:13 正北方网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5月30日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旨在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逐步推进分级诊疗,解决小病大治、挂床住院等问题。

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网络建设情况、居民居住分布情况等条件,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因需设置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特色门诊的支付范围为中药饮片(颗粒)、蒙药及蒙中医传统疗法的费用。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此外,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三)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

(四)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

(五)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责任编辑:宝华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5月30日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旨在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逐步推进分级诊疗,解决小病大治、挂床住院等问题。

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网络建设情况、居民居住分布情况等条件,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因需设置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特色门诊的支付范围为中药饮片(颗粒)、蒙药及蒙中医传统疗法的费用。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此外,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三)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

(四)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

(五)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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