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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6-05 09:23 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一、立法的必要性

禁毒工作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和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厉行禁毒方针,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禁毒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禁毒法规、规章,因地制宜解决当地突出的毒品问题。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全区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受到全球毒品泛滥态势和国内毒品犯罪多渠道渗透影响,我区毒情出现传统毒品、新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三代毒品叠加滥用,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加速向网络蔓延,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持续上升等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加强自治区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问题的滋生蔓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制定一部操作性强、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审查、协调、修改情况

自治区公安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认真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协调和修改。经广泛征求国家禁毒办和各盟市、各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座谈会,邀请专家进行书面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多措并举强化禁毒宣传教育,营造全民拒毒防毒的浓厚氛围。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强化全社会禁毒意识的职责,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二是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作用,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深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三是明确重点领域、重要场所的禁毒宣传义务。

(三)关于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条例(草案)》进一步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一是补充了新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的内容。二是细化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措施。三是规范了对麻黄草的管理。四是聚焦禁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针对自治区部分盟市安钠咖滥用问题,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禁毒措施;针对快递、物流行业发展带来的毒品犯罪隐蔽化问题,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等制度;针对借助互联网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关于戒毒管理。为完善戒毒措施,有针对地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防止因脱管失控导致的社会问题,《条例(草案)》针对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管理难等问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依法批准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管理执行。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责任编辑:张彬

一、立法的必要性

禁毒工作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和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厉行禁毒方针,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禁毒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禁毒法规、规章,因地制宜解决当地突出的毒品问题。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全区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受到全球毒品泛滥态势和国内毒品犯罪多渠道渗透影响,我区毒情出现传统毒品、新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三代毒品叠加滥用,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加速向网络蔓延,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持续上升等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加强自治区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问题的滋生蔓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制定一部操作性强、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审查、协调、修改情况

自治区公安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认真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协调和修改。经广泛征求国家禁毒办和各盟市、各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座谈会,邀请专家进行书面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多措并举强化禁毒宣传教育,营造全民拒毒防毒的浓厚氛围。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强化全社会禁毒意识的职责,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二是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作用,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深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三是明确重点领域、重要场所的禁毒宣传义务。

(三)关于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条例(草案)》进一步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一是补充了新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的内容。二是细化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措施。三是规范了对麻黄草的管理。四是聚焦禁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针对自治区部分盟市安钠咖滥用问题,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禁毒措施;针对快递、物流行业发展带来的毒品犯罪隐蔽化问题,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等制度;针对借助互联网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关于戒毒管理。为完善戒毒措施,有针对地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防止因脱管失控导致的社会问题,《条例(草案)》针对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管理难等问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依法批准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管理执行。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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