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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群众的烦“薪”事

2022-07-07 09:31

为推进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了《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活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近日,依托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旗人民检察院发出介入邀请函,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化解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后,发现该案涉及弱势群体民生保护,系比较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遂全力开展化解工作。

该案中,史某某等人因分包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投诉至乌拉特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了该案的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捋清了承分包关系后,与监察大队共同组织项目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企业代表进行约谈、化解。检察机关现场对相关企业代表进行释法说理,向其讲明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和农民工的实际困难。最终,项目总承包单位表示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将分包公司拖欠的全部工资款汇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并委托其代为发放,确保农民工足额拿到工资。目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向11名农民工发放全部工资款56万余元,欠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与人社部门共同建立的根治欠薪协作机制作用,在争议化解中全力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助推案结事了政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周婷

为推进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了《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活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近日,依托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旗人民检察院发出介入邀请函,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化解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后,发现该案涉及弱势群体民生保护,系比较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遂全力开展化解工作。

该案中,史某某等人因分包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投诉至乌拉特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了该案的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捋清了承分包关系后,与监察大队共同组织项目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企业代表进行约谈、化解。检察机关现场对相关企业代表进行释法说理,向其讲明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和农民工的实际困难。最终,项目总承包单位表示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将分包公司拖欠的全部工资款汇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并委托其代为发放,确保农民工足额拿到工资。目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向11名农民工发放全部工资款56万余元,欠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与人社部门共同建立的根治欠薪协作机制作用,在争议化解中全力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助推案结事了政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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