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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颁布地方性法规为志愿服务事业保驾护航

2022-09-30 10:47 正北方网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9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全票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治区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我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奖惩机制,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理顺了志愿服务管理体制。规定了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民政部门对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了共青团具体职责。

《条例》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发展。规定了自治区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制度;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支持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细化了鼓励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强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条例》加大志愿服务保障力度。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数据共享应用协调机制,按照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规范要求,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

为了鼓励多元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立,《条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明确自治区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为了更好的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段丽萍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9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全票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治区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我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奖惩机制,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理顺了志愿服务管理体制。规定了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民政部门对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了共青团具体职责。

《条例》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发展。规定了自治区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制度;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支持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细化了鼓励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强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条例》加大志愿服务保障力度。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数据共享应用协调机制,按照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规范要求,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

为了鼓励多元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立,《条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明确自治区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为了更好的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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