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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第四期 带病投保,理赔有风险

2022-09-15 09:40 正北方网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0年3月因慢性胃炎住院检查治疗,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发现,蒋先生从2013年开始,每隔两年就做一次胃镜检查,结果显示慢性胃炎和糜烂性胃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事项,下发拒赔通知。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蒋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从而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理赔。

案例分析

《保险法》明确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有说明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投保人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理赔纠纷的重要内容。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无法得到保险保障,所交保费可能也会受到损失。

责任编辑:赵鑫华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0年3月因慢性胃炎住院检查治疗,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发现,蒋先生从2013年开始,每隔两年就做一次胃镜检查,结果显示慢性胃炎和糜烂性胃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事项,下发拒赔通知。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蒋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从而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理赔。

案例分析

《保险法》明确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有说明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投保人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理赔纠纷的重要内容。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无法得到保险保障,所交保费可能也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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