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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启依法护航志愿服务的新征程——《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2022-12-09 16:54 正北方网  

志愿服务是全面提升公众思想觉悟、道德水准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17 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志愿服务条例》以来,特别是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的大力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志愿者的数量及志愿服务质量都取得了快速提升。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志愿服务管理体制不健全、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责权不明晰、志愿服务管理不严格、志愿服务动力不足,等等。针对这些问题,2022 年 9月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2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严格根据国家志愿服务立法要求,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成熟经验和做法,对于有效解决内蒙古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主要问题,有力保障和促进内蒙古志愿服务事业进入快车道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规范保障为基,契合时代发展要求

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起点上,内蒙古自治区的志愿服务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临当下来自传统或非传统、自然及社会性的各类问题与挑战,《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需要。为了推进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需要从法治层面上采取“硬约束”,强化必须遵循的社会规范和保障。

(一)明确立法目的意义

《条例》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目的意义,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规范志愿服务运行规则

《条例》对志愿服务运行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在第三条规定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三)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

针对管理体制不顺畅的问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明确了不同部门职责,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的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规定经费的来源

对于经费不足的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五)强化对各主体的权益保障

明确并保障志愿服务各主体的权益,是高质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前提,《条例》对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等各主体的权益进行了充分明确。《条例》第十九条和三十六条中分别规定“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对于志愿服务对象的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二、以促进激励为本,充分调动各类资源

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制体系的首要目标就是要调动协调好各部门、各领域的多元主体协作的机制,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志愿服务的能力,也是构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在法治层面上,采用了大量促进激励条款,体现了《条例》注重于良法善策的正向促进功能。有助于促进个体或社会组织的合法行为,激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去作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志愿行为。激励性措施能够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志愿服务事业之中,促进性措施可以增强志愿服务组织的可操作性,而制度性措施则可以极大地激发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尤其能够引导政府积极采取一些支持性的措施,有利于充分整合运用更广泛的社会资源。

(一)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层面

对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志愿服务的鼓励和支持措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第二十二条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启动成立、建章立制和初期运行,帮助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志愿服务能力。”

(二)对于志愿者的激励层面

《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三)对于促进政府进入层面

《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条例》四十四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 五十一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政府在制度、资金和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就能使志愿服务活动整合到更广泛的社会资源。

三、以倡导弘扬为要,激发公众志愿精神

志愿服务事业作为一个社会的子系统和较为开放的领域,其发展并不能单纯依赖于法制强制力来实现,而是需要采取德治与法治并举结合的方式,运用舆论和共同体约束等手段,侧重于倡导与弘扬,从而促进政府和社会履行应有的责任,促使志愿者更好地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条例》充分体现了这种柔性管理理念,即,志愿服务不仅需要约束性的法律规范,而且使用了许多“软引导”的倡导性和宣传引领性条款,从而倡导弘扬公众的志愿服务意愿。在《条例》中采用的倡导性条款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一脉相承,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志愿服务文化氛围,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

(一)倡导性条款

《条例》中的倡导性条款体现了政府对于某种行为的提倡,主要包括:志愿者招募与能力培训、活动组织与激励回馈、信息记录与协议签订等方面。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九条为倡导性条款,表明政府鼓励倡导志愿服务精神融入社会文化建设;第二章“志愿者”中的第十六条,表明政府倡导具备专业经验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化的志愿服务。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中第二十四条,体现政府鼓励倡导开展多方面的志愿服务。第二十五条,对于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既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同时倡导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第三十条中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表明政府鼓励并倡导“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这一有效开展并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做法。然而,许多志愿者经常没有在特定系统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只是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法律条款硬性要求签署协议,就会严重影响或不利于临时性志愿服务的实施,同时也会增加管理成本。第三十九条,表明政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要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实践活动。

(二)宣传弘扬性条款

《条例》中的柔性管理理念还涉及对志愿服务精神的宣传与弘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宣传弘扬性的条款同样也体现在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方面,《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城乡社区、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公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组织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第一部志愿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施行,标志着内蒙古志愿服务工作进入了法治保障的新阶段。同时,这部明显以“软法性条款”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性《条例》,为了体现法律威严下的柔性治理,也设置了第六章“法律责任”,提出了需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并具有明确罚则的“硬法性条款”,从而依靠软法与硬法二者的共同作用,保障规范志愿服务事业,守护志愿服务发展,推动内蒙古在新时代充分展现志愿服务的新作为。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魏智勇)

责任编辑:贾小燕

志愿服务是全面提升公众思想觉悟、道德水准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17 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志愿服务条例》以来,特别是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的大力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志愿者的数量及志愿服务质量都取得了快速提升。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志愿服务管理体制不健全、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责权不明晰、志愿服务管理不严格、志愿服务动力不足,等等。针对这些问题,2022 年 9月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2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严格根据国家志愿服务立法要求,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成熟经验和做法,对于有效解决内蒙古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主要问题,有力保障和促进内蒙古志愿服务事业进入快车道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规范保障为基,契合时代发展要求

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起点上,内蒙古自治区的志愿服务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临当下来自传统或非传统、自然及社会性的各类问题与挑战,《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需要。为了推进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需要从法治层面上采取“硬约束”,强化必须遵循的社会规范和保障。

(一)明确立法目的意义

《条例》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目的意义,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规范志愿服务运行规则

《条例》对志愿服务运行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在第三条规定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三)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

针对管理体制不顺畅的问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明确了不同部门职责,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的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规定经费的来源

对于经费不足的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五)强化对各主体的权益保障

明确并保障志愿服务各主体的权益,是高质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前提,《条例》对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等各主体的权益进行了充分明确。《条例》第十九条和三十六条中分别规定“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对于志愿服务对象的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二、以促进激励为本,充分调动各类资源

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制体系的首要目标就是要调动协调好各部门、各领域的多元主体协作的机制,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志愿服务的能力,也是构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在法治层面上,采用了大量促进激励条款,体现了《条例》注重于良法善策的正向促进功能。有助于促进个体或社会组织的合法行为,激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去作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志愿行为。激励性措施能够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志愿服务事业之中,促进性措施可以增强志愿服务组织的可操作性,而制度性措施则可以极大地激发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尤其能够引导政府积极采取一些支持性的措施,有利于充分整合运用更广泛的社会资源。

(一)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层面

对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志愿服务的鼓励和支持措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第二十二条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启动成立、建章立制和初期运行,帮助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志愿服务能力。”

(二)对于志愿者的激励层面

《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三)对于促进政府进入层面

《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条例》四十四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 五十一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政府在制度、资金和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就能使志愿服务活动整合到更广泛的社会资源。

三、以倡导弘扬为要,激发公众志愿精神

志愿服务事业作为一个社会的子系统和较为开放的领域,其发展并不能单纯依赖于法制强制力来实现,而是需要采取德治与法治并举结合的方式,运用舆论和共同体约束等手段,侧重于倡导与弘扬,从而促进政府和社会履行应有的责任,促使志愿者更好地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条例》充分体现了这种柔性管理理念,即,志愿服务不仅需要约束性的法律规范,而且使用了许多“软引导”的倡导性和宣传引领性条款,从而倡导弘扬公众的志愿服务意愿。在《条例》中采用的倡导性条款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一脉相承,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志愿服务文化氛围,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

(一)倡导性条款

《条例》中的倡导性条款体现了政府对于某种行为的提倡,主要包括:志愿者招募与能力培训、活动组织与激励回馈、信息记录与协议签订等方面。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九条为倡导性条款,表明政府鼓励倡导志愿服务精神融入社会文化建设;第二章“志愿者”中的第十六条,表明政府倡导具备专业经验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化的志愿服务。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中第二十四条,体现政府鼓励倡导开展多方面的志愿服务。第二十五条,对于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既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同时倡导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第三十条中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表明政府鼓励并倡导“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这一有效开展并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做法。然而,许多志愿者经常没有在特定系统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只是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法律条款硬性要求签署协议,就会严重影响或不利于临时性志愿服务的实施,同时也会增加管理成本。第三十九条,表明政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要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实践活动。

(二)宣传弘扬性条款

《条例》中的柔性管理理念还涉及对志愿服务精神的宣传与弘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宣传弘扬性的条款同样也体现在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方面,《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城乡社区、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公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组织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第一部志愿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施行,标志着内蒙古志愿服务工作进入了法治保障的新阶段。同时,这部明显以“软法性条款”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性《条例》,为了体现法律威严下的柔性治理,也设置了第六章“法律责任”,提出了需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并具有明确罚则的“硬法性条款”,从而依靠软法与硬法二者的共同作用,保障规范志愿服务事业,守护志愿服务发展,推动内蒙古在新时代充分展现志愿服务的新作为。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魏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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