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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1-12-25 10: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12月2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李彬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赵世德、农牧厅副厅长恩和特布沁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李彬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内蒙古做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强调要保护好内蒙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021年9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1日签署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了国家层面的《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问题,规定了地下水调查评价、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储备三项基础性制度;规定了建立地下水“双控”、地下水取水计量、地下水资源税费征收等制度,明确推动节约、保护地下水;对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等项目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明晰了对地下水超采、污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为强化地下水管理,对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受自然条件影响,我区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地下水作为自治区大多数地区的主要水源甚至是唯一水源,肩负着保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任务的资源承载和战略储备功能,是自治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

地下水在我区水资源的总量中占比不足40%,却承担着全区约50%的用水量。2000年以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业灌溉面积的大幅增长,一段时间内地下水开采失序,西辽河、察汗淖尔等流域地下水严重超采引发了河流断流加剧、湖泊湿地萎缩等生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为此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在保障自治区城乡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性作用,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层面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是自治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保障我区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完善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立法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虽然我区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局部地下水过度开发利用势头未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管基础薄弱,农业用水管控困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解决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这些深层次问题,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四十四条,从坚持“四水四定”,突出规划阶段水资源的刚性约束、明确地下水保护和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地下水计量监测和“双控”制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细化法律责任和罚则等五个方面,对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规定要求,为下一步依法治理地下水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自治区积极对接国家相关部门,充分吸收考量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重点,结合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地下水保护管理体制方面。在实行国家《条例》规定的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盟市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责任,旗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通过加强考核评价,进一步夯实责任体系。

二是规划编制与衔接方面。提出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三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方面。在落实国家《条例》规定的“双控”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提出实行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的方式来进一步细化管理单元。在制定管理单元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将生态水位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要求管理单元用水总量指标进一步分解到苏木乡镇和生活、工农等各行业,同时规定了区域限批等配套制度。

四是地下水取用水管理方面。强化了农牧业灌溉及灌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对工业、服务业取用地下水及用水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情况,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要求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

五是在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具体落实方面。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域,明确管护职责。

接下来,自治区水利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积极对接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国家《条例》和自治区《条例》为指导方向和重要遵循,共同组织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将抓紧完善配套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强化地下水的监管和考核问责,完善对地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为实现我区地下水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创造切实有利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请问在下一步落实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方面,自治区水利厅将采取哪些举措来确保两部《条例》在自治区落实见效?

李彬: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相继出台,聚焦了地下水超采、地下水污染、违规取用水等突出问题,是强化地下水管理体制机制法治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地下水迈入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在下一步工作中,水利厅将按照法定职责,主动担当,抓好两部《条例》的贯彻,努力实现立法目的、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做好两部《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制作发布自治区地下水保护管理专题记录片,《条例》权威解读文章、微视频和动漫短片等多种方式,通过召开《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宣贯视频会议、融媒体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一方面确保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深入理解、全面把握两部《条例》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规定,在水行政管理中准确践行。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够提升全社会对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广大人民群众遵法用法、共同守护自治区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双控”制度是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抓手。水利厅将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的形式划定地下水管理单元,为每个管理单元确定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按年度评估和考核,并与区域取水限审限批措施挂钩,真正让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刚”起来。

三是强化地下水分区管控。配合水利部完成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开展全区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工作,严格禁限采区管理保护,指导盟市、旗县采取区域节水、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或压减灌溉面积等措施,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地下水水位降幅明显的行政区,及时通报,强化督导,压实责任,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四是突出农业用水管控这个重点。农业是我区第一用水大户,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下一步水利厅将督促和指导盟市、旗区将水量控制指标进一步分解到村到户,通过“以电折水”的方式,达到“计量到井”的目标,逐步建立水电联管机制,指导地方出台农灌指导价格并全面收费,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农户用水行为,抑制用水需求。

五是强化地下水取用水监管。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加强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户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监控,建立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化监督管控;同时,自治区水利厅将进一步完善监管配套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用法治力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我们了解到,农业灌溉用地下水在我区地下水利用中占有很大比重,《条例》中对农业高效节水灌溉进行了规定。请问,目前全区节水农业现状如何,和下一步有何安排?

恩和特布沁:我区是国家13个粮食主产省区和8个粮食规模调出省区之一,2021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到768.1亿斤,再创历史新高。同时,我区水资源匮乏,坚持“量水而行”,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解决产粮又缺水的矛盾。目前,全区已建成约3000万亩的高效节水灌溉,年可节约用水近30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4,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缩小到0.001,实现了保障粮食生产的同时减少灌溉用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即将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以控水降耗为核心,继续大力发展以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持续推进农业综合节水措施,降低农业灌溉用水量的同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一是按照“四水四定”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农业生产。以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将优化粮食品种结构作为结构调整的优先方向,统筹推进节水和粮食生产。在嫩江流域、西辽河流域、土默川平原、河套灌区等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稳定粮食产量;推广节水、耐旱、抗逆性强的农作物品种,减少农业用水。禁止地下水发展井灌稻,在地下水超采的产粮区,同步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和压减高耗水作物。农牧交错带分区施策,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推行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种草养畜,发展畜牧业,降低农民增收对水资源的依赖。

二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深入推进农业高效节水行动,推动以高效节水灌溉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不新增用水量、不新增灌溉面积的基础上,推广以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水价综合改革等措施。“十四五”期间,以东部和西部黄灌区为主,在有灌溉水源的耕地上,初步规划新增高效节水灌溉500万亩以上,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200万亩以上,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500万亩以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全部配套计量设施或实现以电折水,实现田、水、林、路、电和耕地质量提升综合配套,到2025年,力争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560万亩。

三是“四节”配套推进农业节水综合措施。探索总结多措并举的节水措施,品种节水上,以优化品种结构、推广抗旱品种、改进耕作栽培制度为重点。结构节水上,以量水生产、适水种植、扩大杂粮杂豆等节水耐旱作物种植为重点。农艺节水上,利用自然降水、蓄水保墒并举、集成示范推广旱作技术。机制节水上,配合水利部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节约激励机制。建设节水农业示范区,集成示范大兴安岭区喷灌补灌、西辽河灌区浅埋滴灌、燕山丘陵区膜下滴灌、阴山北麓高垄滴灌、阴山南麓集雨补灌、河套灌区井黄双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模式。

四是持续加大节水宣传培训力度。利用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农业节水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将节水农业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指导农民科学使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在作物灌溉关键期,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培训,通过现场指导、明白纸、小视频、微信、短信等方式扩大宣传,持续提升农牧民节水意识,落实条例要求,实现农业节水。

新华融媒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特别提出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的规定。请问,围绕《条例》对防治地下水污染和水质监测方面的具体规定,下一步将实施哪些相关举措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赵世德: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以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打通地上地下协同治理通道,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促进全区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您提出的问题,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工作举措。

一是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完成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是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的共建共享和联合报送制度,完成100个左右自治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设置,逐步构建全区地下水环境监测基础网络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将地下水环境监测纳入日常例行监测范围。

三是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在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国家粮食主产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在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时均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的内容;在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规范时,要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在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防控为主,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防控(修复)工作。

四是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结合工业场地布局和地下水潜在污染源的分布,选择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补给区、高风险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风险分级,对存在高风险的污染源,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防止持续污染地下水。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修复)工作。推进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以点带面开展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请问,在《条例》法律责任的设置过程中,有哪些具体考量?

贾莉:法律责任是《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条例》规范内容有效实施和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依法保护和管理地下水,《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是践行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定法律责任时,注意做到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不抵触,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高度统一。今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我们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及时向水利部、司法部请示汇报,与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内容相衔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以及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处罚措施;明确了未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或者建设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或者报送监测数据的责任追究方式;补充了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违法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措施。这些法律责任的补充细化,提高了《条例》可操作性,有助于提升执法质量。

三是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中,除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措施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谢谢你的提问,希望在下一步《条例》实施过程中,各位媒体朋友给予关注,促进《条例》顺利实施。

信息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编辑:章颖慧

12月2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李彬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赵世德、农牧厅副厅长恩和特布沁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李彬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内蒙古做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强调要保护好内蒙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021年9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1日签署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了国家层面的《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问题,规定了地下水调查评价、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储备三项基础性制度;规定了建立地下水“双控”、地下水取水计量、地下水资源税费征收等制度,明确推动节约、保护地下水;对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等项目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明晰了对地下水超采、污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为强化地下水管理,对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受自然条件影响,我区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地下水作为自治区大多数地区的主要水源甚至是唯一水源,肩负着保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任务的资源承载和战略储备功能,是自治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

地下水在我区水资源的总量中占比不足40%,却承担着全区约50%的用水量。2000年以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业灌溉面积的大幅增长,一段时间内地下水开采失序,西辽河、察汗淖尔等流域地下水严重超采引发了河流断流加剧、湖泊湿地萎缩等生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为此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在保障自治区城乡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性作用,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层面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是自治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保障我区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完善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立法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虽然我区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局部地下水过度开发利用势头未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管基础薄弱,农业用水管控困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解决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这些深层次问题,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四十四条,从坚持“四水四定”,突出规划阶段水资源的刚性约束、明确地下水保护和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地下水计量监测和“双控”制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细化法律责任和罚则等五个方面,对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规定要求,为下一步依法治理地下水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自治区积极对接国家相关部门,充分吸收考量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重点,结合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地下水保护管理体制方面。在实行国家《条例》规定的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盟市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责任,旗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通过加强考核评价,进一步夯实责任体系。

二是规划编制与衔接方面。提出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三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方面。在落实国家《条例》规定的“双控”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提出实行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的方式来进一步细化管理单元。在制定管理单元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将生态水位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要求管理单元用水总量指标进一步分解到苏木乡镇和生活、工农等各行业,同时规定了区域限批等配套制度。

四是地下水取用水管理方面。强化了农牧业灌溉及灌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对工业、服务业取用地下水及用水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情况,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要求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

五是在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具体落实方面。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域,明确管护职责。

接下来,自治区水利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积极对接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国家《条例》和自治区《条例》为指导方向和重要遵循,共同组织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将抓紧完善配套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强化地下水的监管和考核问责,完善对地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为实现我区地下水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创造切实有利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请问在下一步落实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方面,自治区水利厅将采取哪些举措来确保两部《条例》在自治区落实见效?

李彬: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相继出台,聚焦了地下水超采、地下水污染、违规取用水等突出问题,是强化地下水管理体制机制法治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地下水迈入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在下一步工作中,水利厅将按照法定职责,主动担当,抓好两部《条例》的贯彻,努力实现立法目的、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做好两部《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制作发布自治区地下水保护管理专题记录片,《条例》权威解读文章、微视频和动漫短片等多种方式,通过召开《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宣贯视频会议、融媒体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一方面确保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深入理解、全面把握两部《条例》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规定,在水行政管理中准确践行。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够提升全社会对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广大人民群众遵法用法、共同守护自治区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双控”制度是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抓手。水利厅将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的形式划定地下水管理单元,为每个管理单元确定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按年度评估和考核,并与区域取水限审限批措施挂钩,真正让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刚”起来。

三是强化地下水分区管控。配合水利部完成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开展全区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工作,严格禁限采区管理保护,指导盟市、旗县采取区域节水、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或压减灌溉面积等措施,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地下水水位降幅明显的行政区,及时通报,强化督导,压实责任,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四是突出农业用水管控这个重点。农业是我区第一用水大户,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下一步水利厅将督促和指导盟市、旗区将水量控制指标进一步分解到村到户,通过“以电折水”的方式,达到“计量到井”的目标,逐步建立水电联管机制,指导地方出台农灌指导价格并全面收费,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农户用水行为,抑制用水需求。

五是强化地下水取用水监管。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加强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户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监控,建立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化监督管控;同时,自治区水利厅将进一步完善监管配套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用法治力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我们了解到,农业灌溉用地下水在我区地下水利用中占有很大比重,《条例》中对农业高效节水灌溉进行了规定。请问,目前全区节水农业现状如何,和下一步有何安排?

恩和特布沁:我区是国家13个粮食主产省区和8个粮食规模调出省区之一,2021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到768.1亿斤,再创历史新高。同时,我区水资源匮乏,坚持“量水而行”,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解决产粮又缺水的矛盾。目前,全区已建成约3000万亩的高效节水灌溉,年可节约用水近30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4,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缩小到0.001,实现了保障粮食生产的同时减少灌溉用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即将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以控水降耗为核心,继续大力发展以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持续推进农业综合节水措施,降低农业灌溉用水量的同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一是按照“四水四定”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农业生产。以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将优化粮食品种结构作为结构调整的优先方向,统筹推进节水和粮食生产。在嫩江流域、西辽河流域、土默川平原、河套灌区等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稳定粮食产量;推广节水、耐旱、抗逆性强的农作物品种,减少农业用水。禁止地下水发展井灌稻,在地下水超采的产粮区,同步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和压减高耗水作物。农牧交错带分区施策,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推行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种草养畜,发展畜牧业,降低农民增收对水资源的依赖。

二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深入推进农业高效节水行动,推动以高效节水灌溉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不新增用水量、不新增灌溉面积的基础上,推广以滴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水价综合改革等措施。“十四五”期间,以东部和西部黄灌区为主,在有灌溉水源的耕地上,初步规划新增高效节水灌溉500万亩以上,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200万亩以上,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500万亩以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全部配套计量设施或实现以电折水,实现田、水、林、路、电和耕地质量提升综合配套,到2025年,力争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560万亩。

三是“四节”配套推进农业节水综合措施。探索总结多措并举的节水措施,品种节水上,以优化品种结构、推广抗旱品种、改进耕作栽培制度为重点。结构节水上,以量水生产、适水种植、扩大杂粮杂豆等节水耐旱作物种植为重点。农艺节水上,利用自然降水、蓄水保墒并举、集成示范推广旱作技术。机制节水上,配合水利部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节约激励机制。建设节水农业示范区,集成示范大兴安岭区喷灌补灌、西辽河灌区浅埋滴灌、燕山丘陵区膜下滴灌、阴山北麓高垄滴灌、阴山南麓集雨补灌、河套灌区井黄双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模式。

四是持续加大节水宣传培训力度。利用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农业节水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将节水农业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指导农民科学使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在作物灌溉关键期,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培训,通过现场指导、明白纸、小视频、微信、短信等方式扩大宣传,持续提升农牧民节水意识,落实条例要求,实现农业节水。

新华融媒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特别提出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的规定。请问,围绕《条例》对防治地下水污染和水质监测方面的具体规定,下一步将实施哪些相关举措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赵世德: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以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打通地上地下协同治理通道,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促进全区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您提出的问题,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工作举措。

一是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完成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是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的共建共享和联合报送制度,完成100个左右自治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设置,逐步构建全区地下水环境监测基础网络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将地下水环境监测纳入日常例行监测范围。

三是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在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国家粮食主产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在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时均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的内容;在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规范时,要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在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防控为主,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防控(修复)工作。

四是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结合工业场地布局和地下水潜在污染源的分布,选择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补给区、高风险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风险分级,对存在高风险的污染源,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防止持续污染地下水。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修复)工作。推进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以点带面开展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请问,在《条例》法律责任的设置过程中,有哪些具体考量?

贾莉:法律责任是《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条例》规范内容有效实施和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依法保护和管理地下水,《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是践行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定法律责任时,注意做到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不抵触,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高度统一。今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我们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及时向水利部、司法部请示汇报,与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内容相衔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以及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处罚措施;明确了未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或者建设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或者报送监测数据的责任追究方式;补充了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违法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措施。这些法律责任的补充细化,提高了《条例》可操作性,有助于提升执法质量。

三是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中,除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措施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谢谢你的提问,希望在下一步《条例》实施过程中,各位媒体朋友给予关注,促进《条例》顺利实施。

信息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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