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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2021-12-29 17:34 中国正北方网•内蒙古新闻网  


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与认同感。

1.呼伦贝尔市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

2021年初,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2002年以来,呼伦贝尔市禾牧阳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任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非法占用大量退耕还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沼泽地等,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2016年至2019年,呼伦贝尔顺天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任某某实际控制)在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退耕地等地块,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涉案地块距离中蒙边境2公里,距离两国界河哈拉哈河蒙古国段3公里。十余年来,该公司累计非法占用草原1.44万亩、林地7600亩、湿地370亩。

2021年5月12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7月11日,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回复检察建议称,涉案2.2万余亩草原、林地、湿地违法耕种行为已被责令停止;1.44万亩受损草原、370亩受损湿地以“人工种草、封山育草”方式进行恢复;7600亩受损林地造林计划于2022年10月前完成,截至2022年底,将分阶段验收,确保植被恢复成果。

2.内蒙古腾格里沙漠美利林区污染案

2020年3月,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发现,宁夏中卫市西北方向16.5公里处腾格里沙漠美利林区内有总面积约180亩的黑色粘稠污染物,后查明系中卫市某企业违法倾倒的造纸黑液。2020年6月30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分别向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美利林区沙漠污染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修复治理受污染的沙漠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宁夏中卫市某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将林区产生的生态效益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3月12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依法裁定确认了该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柠条、花棒等灌木种植177亩6.8万株。

3.大黑河河道内违法修建滚水坝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梨花镇东壕赖村设立“壕赖富民旅游区”。村集体和部分村民未经审批,共同出资修建了5条用于营造水景观的滚水坝和两个配套的公共卫生间,滚水坝、公共卫生间均建在大黑河的河道管理线范围内,5条滚水坝涉及河道长度约854米,公共卫生间距离北侧管理线最近处3.8米,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严重影响了行洪安全。

2020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向卓资县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又举行公开听证会,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到位,涉案5条滚水坝全部拆除。

4.鄂尔多斯草原林地违法确权案

2019年以来,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等旗县区相关行政机关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将违法开垦的林地、草原确权为耕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非法开采“合法”确权行为,导致非法开垦的草原、林地被合法耕种,严重破坏了草原、林地生态环境。

2020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检察建议列出的违法确权案件逐一进行核查,对乌审旗、鄂托克旗涉及违规确权的地块逐户逐地块核实整改。

5.赵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6月,赵某某、冯某某等6人商议合伙做废机油生意,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温更镇草原上挖坑,将购买的104.23吨废机油倒入坑内储存,导致254.19吨土壤受到危险废物污染,260余平方米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赵某某、冯某某等6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5月7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0月18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等6人共同赔付清理处置费用、污染场地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0万元及鉴定费用30.4万元,并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6. 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案

刺萼龙葵原产于北美洲,具有高度危害性,在我国被列为境内限制传播的检疫杂草。2020年10月,科右前旗境内中南部乡镇刺萼龙葵入侵面积达到35万亩。

2021年3月5日,兴安盟检察分院牵头组织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兴安盟林草局、兴安盟农牧局以及高校生物学专家召开了外来入侵物种刺萼龙葵专项治理整改推进会。2021年3月27日,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刺萼龙葵毒害治理方案,确定了综合治理方式。截至目前,科右前旗共投入专项资金累计237.9万元,铲除刺萼龙葵37.94万公斤,治理草原深处刺萼龙葵2.26万亩。

7.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地处大兴安岭西麓,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内,面积36891亩,湿地公园内山峦叠嶂、松林密集,风光秀美。当地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园上游部分地区大量违法堆放农药化肥、废弃机油桶,且湿地上游4024亩土地被改变用途进行耕种,导致上游河流多个水坝不能保障生态流量,破坏了湿地公园周边的生态环境。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组织行政机关进行案件磋商,加强各部门协作共管。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质性解决了废弃物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及湿地上游非法占用农用地影响生态流量保障等问题。

8.某煤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7年4月,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未经审批,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布日雅特嘎查村民处承包土地用于采煤排土,致使94.42亩天然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11年4~7月,该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再次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村民处承包土地用于采煤排土,致使63.05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经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论证,该煤业公司占用草原及耕地,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及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66.8万元。

2021年1月27日,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6.8万元的一倍惩罚性赔偿133.6万元。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全额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

9.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0年10月,翁某某等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金桥村进行火区治理过程中,超出批复面积非法占用耕地204.38亩、林地31.9亩用来排土。经鉴定,涉案采坑区和排土区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2021年6月10日,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判决其与合伙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支付修复费用1405.53万元。

10.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2年9月至2013年期间,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违法进行露天采煤,造成采煤区域草原植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该公司采矿破坏草原186.03亩,修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所需费用760.54万元,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490.70万元。

2021年5月28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复非法占用破坏的186.03亩草原生态环境或承担760.54万元的修复费用;赔偿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490.70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5万元。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已支付了490.70万元的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5万元的鉴定费用,对被破坏草原进行修复。文·摄影/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责任编辑:章颖慧


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与认同感。

1.呼伦贝尔市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

2021年初,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2002年以来,呼伦贝尔市禾牧阳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任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非法占用大量退耕还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沼泽地等,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2016年至2019年,呼伦贝尔顺天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任某某实际控制)在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退耕地等地块,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涉案地块距离中蒙边境2公里,距离两国界河哈拉哈河蒙古国段3公里。十余年来,该公司累计非法占用草原1.44万亩、林地7600亩、湿地370亩。

2021年5月12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7月11日,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回复检察建议称,涉案2.2万余亩草原、林地、湿地违法耕种行为已被责令停止;1.44万亩受损草原、370亩受损湿地以“人工种草、封山育草”方式进行恢复;7600亩受损林地造林计划于2022年10月前完成,截至2022年底,将分阶段验收,确保植被恢复成果。

2.内蒙古腾格里沙漠美利林区污染案

2020年3月,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发现,宁夏中卫市西北方向16.5公里处腾格里沙漠美利林区内有总面积约180亩的黑色粘稠污染物,后查明系中卫市某企业违法倾倒的造纸黑液。2020年6月30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分别向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美利林区沙漠污染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修复治理受污染的沙漠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宁夏中卫市某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将林区产生的生态效益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3月12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依法裁定确认了该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柠条、花棒等灌木种植177亩6.8万株。

3.大黑河河道内违法修建滚水坝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梨花镇东壕赖村设立“壕赖富民旅游区”。村集体和部分村民未经审批,共同出资修建了5条用于营造水景观的滚水坝和两个配套的公共卫生间,滚水坝、公共卫生间均建在大黑河的河道管理线范围内,5条滚水坝涉及河道长度约854米,公共卫生间距离北侧管理线最近处3.8米,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严重影响了行洪安全。

2020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向卓资县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又举行公开听证会,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到位,涉案5条滚水坝全部拆除。

4.鄂尔多斯草原林地违法确权案

2019年以来,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等旗县区相关行政机关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将违法开垦的林地、草原确权为耕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非法开采“合法”确权行为,导致非法开垦的草原、林地被合法耕种,严重破坏了草原、林地生态环境。

2020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检察建议列出的违法确权案件逐一进行核查,对乌审旗、鄂托克旗涉及违规确权的地块逐户逐地块核实整改。

5.赵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6月,赵某某、冯某某等6人商议合伙做废机油生意,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温更镇草原上挖坑,将购买的104.23吨废机油倒入坑内储存,导致254.19吨土壤受到危险废物污染,260余平方米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赵某某、冯某某等6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5月7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0月18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等6人共同赔付清理处置费用、污染场地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0万元及鉴定费用30.4万元,并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6. 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案

刺萼龙葵原产于北美洲,具有高度危害性,在我国被列为境内限制传播的检疫杂草。2020年10月,科右前旗境内中南部乡镇刺萼龙葵入侵面积达到35万亩。

2021年3月5日,兴安盟检察分院牵头组织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兴安盟林草局、兴安盟农牧局以及高校生物学专家召开了外来入侵物种刺萼龙葵专项治理整改推进会。2021年3月27日,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刺萼龙葵毒害治理方案,确定了综合治理方式。截至目前,科右前旗共投入专项资金累计237.9万元,铲除刺萼龙葵37.94万公斤,治理草原深处刺萼龙葵2.26万亩。

7.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地处大兴安岭西麓,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内,面积36891亩,湿地公园内山峦叠嶂、松林密集,风光秀美。当地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园上游部分地区大量违法堆放农药化肥、废弃机油桶,且湿地上游4024亩土地被改变用途进行耕种,导致上游河流多个水坝不能保障生态流量,破坏了湿地公园周边的生态环境。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组织行政机关进行案件磋商,加强各部门协作共管。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质性解决了废弃物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及湿地上游非法占用农用地影响生态流量保障等问题。

8.某煤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7年4月,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未经审批,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布日雅特嘎查村民处承包土地用于采煤排土,致使94.42亩天然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11年4~7月,该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再次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村民处承包土地用于采煤排土,致使63.05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经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论证,该煤业公司占用草原及耕地,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及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66.8万元。

2021年1月27日,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6.8万元的一倍惩罚性赔偿133.6万元。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全额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

9.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0年10月,翁某某等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金桥村进行火区治理过程中,超出批复面积非法占用耕地204.38亩、林地31.9亩用来排土。经鉴定,涉案采坑区和排土区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2021年6月10日,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判决其与合伙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支付修复费用1405.53万元。

10.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2年9月至2013年期间,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违法进行露天采煤,造成采煤区域草原植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该公司采矿破坏草原186.03亩,修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所需费用760.54万元,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490.70万元。

2021年5月28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复非法占用破坏的186.03亩草原生态环境或承担760.54万元的修复费用;赔偿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490.70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5万元。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已支付了490.70万元的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5万元的鉴定费用,对被破坏草原进行修复。文·摄影/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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