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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上)

2022-06-30 15:27 内蒙古体育局  

编者按: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青少年身体健康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家长尤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此次新修订的体育法也在发展青少年体育、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方面进行了完善,将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度”,从法律层面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修订的体育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相关内容以及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所思、所想,本报邀请了专家、学者、一线青少年体育工作者以及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学生代表从不同角度谈感受、话感想。

中国体育图片 王江摄(资料图)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的法治保障

柳鸣毅  武汉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体育法第十条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显然,“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写入“总则”,一方面,青少年体育作为国家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健康中国的基础性工程,备受重视;另一方面,“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成为章节名称,有利于以强化法治保障的方式,拓展体育对青少年人群的服务范畴、内容、方式和目标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体育、教育、卫生作出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青少年体育已形成以学校、体校和体育培训机构为阵地,以健康促进和后备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发展格局。因此,立法或修订法律条文应以问题为导向,切入青少年体育教育实际工作的主要矛盾和满足青少年参与体育的多元化需求。体育法在第三章“青少年和学生体育”提出13条具体条款,以满足青少年全覆盖、全流程、全领域的体育参与需求。

第一,涵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人群。学校是青少年接受体育教育和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阵地。然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规定:“青年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因此,青少年人口界定、数量和规模,都大大超过适龄学生的年龄段,比在校学生的面更广、规模更大。体育法除了提出“开齐开足体育课”等学校体育条款,还通过增加“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等条款,将未进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和未进入普高或职高阶段等青少年体育纳入其中,实现了涵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人群目标。

第二,构建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流程。从人体生长发育的角度来看,学前期是神经系统与灵敏素质发展的窗口期;从体育技能提升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因个人喜好、身体条件和体育参与环境等不同,运动项目、体育参与水平和目标也不相同。因此,仅学校体育难以满足全体青少年全流程式体育参与。体育法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等条目,不仅对应对青少年棘手的健康问题提供了法治依据,更构建了涵盖体育和教育等多部门、校内校外等全流程的健康促进支撑体系。更为重要的是,为践行“使命在肩、奋斗有我”的体育精神,从青少年中发现有潜质的体育后备人才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体育法将“鼓励学校组织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等内容纳入,加大了深化体教融合的法治保障力度,解决了基层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治依据不足的燃眉之急。

第三,覆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领域。在全球范围内,体育促进青少年健康已成为共识:青少年阶段是体育促进其健康的关键期,应以跨域性治理形成一种主动式、低碳式、积极式、长远式和可持续的青少年健康促进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一系列跨部门治理的青少年健康促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政策。显然,青少年体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不仅包括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而且涵盖共青团、妇幼、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体育法以青少年体育参与需求为导向,提出“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等条款,旨在完善青少年体育校内和校外、普及和提高等全域式体育法治保障。

让体育促进青少年主动健康成为制度

董传升  沈阳体育学院教授

世界卫生组织多年研究表明,体育是全面改善人们健康状态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缓解健康危机,需要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积极推进运动健康促进模式。这就为有效解决我国青少年日益严峻的健康问题提供了具有启发性的思路。也就是说,有针对性地构建我国青少年运动健康促进模式,真正发挥出体育在“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等方面的强大功能,成为我国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基本责任。由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让体育成为青少年的一种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要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要全面建立体育主动促进健康的观念,树立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会健康和道德健康的系统健康观念,并将之融入青少年社会化全过程;二是要积极促进青少年主动参与体育活动,形成运动健康行为,养成体育健康生活方式;三是要创造良好的青少年主动健康社会生态环境,通过家校社合作等方式,全社会形成合力,为青少年运动健康行为的养成提供良好生态支持;四是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和督导,保障青少年体育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高质量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为青少年体育立法,让体育促进青少年主动健康成为一种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

要全面确认青少年体育的法律地位,明确青少年体育的基本内涵和任务要求,为青少年体育开展提供法律依据。要通过青少年体育立法,促进全社会养成青少年体育的法律意识,形成社会共识,通过多主体协同共治的方式,确保青少年体育有序开展。

要明确青少年的体育权利,不仅使享有体育权利成为青少年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在促进体育素养全面提升的基础上,广泛形成“体育养成文明人”的观念。强化青少年体育活动供给主体责任,促使教育部门、学校、家庭等机构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有效实施。

要建立青少年体育全生命周期法律保障体系,确保从出生到成人全过程体育权利的有效衔接和享有。针对青少年成长周期特点,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一步规范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真正抓好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使学校体育真正处于法律保障体系之中。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障学校体育开展方式、场地设施等物质基础,规范学校体育开展、评价与监管等活动,使学校体育全过程置于法律的强力监管之下,从而彻底根除体育老师“总是病了”这一令人深感无奈和忧虑的特殊社会现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青少年健康状况的改善,不仅来自于青少年自身的努力,更来自于全社会的共同促进。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底线,内外形成合力,主动作为,确保青少年体育活动权利得到充分享有而不是被无奈剥夺,才有可能培养一代又一代强壮而又文明的青少年。

法律是根本性手段。让体育促进青少年主动健康成为一种制度,是积极主动应对不断恶化的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根本所在。

体育法修订 助力青少年体质健康

史小平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青少年体育是群众体育的基础,竞技体育的基石。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多部门出台多个政策着力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虽有初步成效,但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以及体质多年以来持续下降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因而,加强高质量学校体育建设,着力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十分必要,此次体育法修订重点从法律层面保障青少年学生接受高质量学校体育教育,丰富完善学校体育内容,保证充足的体育活动时间,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着手解决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

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修改“体育考试”条款,既保障青少年日常体育锻炼需求,也促进学生学习专业体育技能,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更是在体教融合和“双减”背景下发挥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作为阵地,促进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的全方位作用。

青少年健康发展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甄泽斌  大同市体育运动学校

近年来,体育、教育部门在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工作中仍然有些不足。学校体育工作应重点坚持普及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任务是增强学生体质,掌握锻炼方法,养成锻炼习惯,提升青少年学生的体育运动水平与体育竞技能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四项主要工作体育课教学、课余体育活动、业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是学校承担的重点任务。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学业压力的增大,全社会对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认识反而越来越淡薄,对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的理解存在很多的误区。多年来,体育教育在国民教育中被严重忽视,普通学校体育课被严重削减,体育教师人数不足,无法正常开展体育教育,造成“五育”发展失衡,青少年体质下降的不良局面。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三章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列为发展重点,对体育、教育部门协同配合,促进青少年体育教育发展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例如,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等,这些条目对学校体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导意见。这对青少年体育发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推动体育强国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通过体教融合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新时代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以前所说的体教结合模式的困境根源就在于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对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不统一。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绝不是简单地在以往体教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融合,而应当是一个全新的理念。

目前,大多数普通学校的体育软硬件资源配置匮乏且滞后,在课程设置、经费投入、训练条件设施、教练员水平、团队配置、后勤保障、队伍管理等方面,无法与体育部门相比较。而体育部门很难从内部缓解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学训矛盾”,需要教育部门来缓解这一矛盾。在今后的具体实施中,可以考虑打通优秀教练、教师的交流通道,共享体育运动学校与普通学校的资源优势,利用普校的师资力量提升体校的文化教育水平;利用体校的教练力量提升普校的体育教育水平,还可利用体校优势的硬件条件在放学后或周末等节假日,依据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训练活动,既丰富了青少年的业余生活,又提高其身体素质,也为选拔优秀体育人才提供了更大的选材范围。青少年体育运动水平和竞技水平得到提升后,进而发展小学、中学和大学不同阶段的城市规模乃至国家规模的校际联赛,以校际联赛为平台,更深入的促进青少年体育运动发展,以达到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根本目的。


来源:中国体育报

责任编辑:付晓娟

编者按: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青少年身体健康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家长尤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此次新修订的体育法也在发展青少年体育、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方面进行了完善,将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度”,从法律层面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修订的体育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相关内容以及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所思、所想,本报邀请了专家、学者、一线青少年体育工作者以及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学生代表从不同角度谈感受、话感想。

中国体育图片 王江摄(资料图)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的法治保障

柳鸣毅  武汉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体育法第十条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显然,“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写入“总则”,一方面,青少年体育作为国家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健康中国的基础性工程,备受重视;另一方面,“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成为章节名称,有利于以强化法治保障的方式,拓展体育对青少年人群的服务范畴、内容、方式和目标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体育、教育、卫生作出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青少年体育已形成以学校、体校和体育培训机构为阵地,以健康促进和后备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发展格局。因此,立法或修订法律条文应以问题为导向,切入青少年体育教育实际工作的主要矛盾和满足青少年参与体育的多元化需求。体育法在第三章“青少年和学生体育”提出13条具体条款,以满足青少年全覆盖、全流程、全领域的体育参与需求。

第一,涵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人群。学校是青少年接受体育教育和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阵地。然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规定:“青年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因此,青少年人口界定、数量和规模,都大大超过适龄学生的年龄段,比在校学生的面更广、规模更大。体育法除了提出“开齐开足体育课”等学校体育条款,还通过增加“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等条款,将未进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和未进入普高或职高阶段等青少年体育纳入其中,实现了涵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人群目标。

第二,构建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流程。从人体生长发育的角度来看,学前期是神经系统与灵敏素质发展的窗口期;从体育技能提升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因个人喜好、身体条件和体育参与环境等不同,运动项目、体育参与水平和目标也不相同。因此,仅学校体育难以满足全体青少年全流程式体育参与。体育法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等条目,不仅对应对青少年棘手的健康问题提供了法治依据,更构建了涵盖体育和教育等多部门、校内校外等全流程的健康促进支撑体系。更为重要的是,为践行“使命在肩、奋斗有我”的体育精神,从青少年中发现有潜质的体育后备人才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体育法将“鼓励学校组织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等内容纳入,加大了深化体教融合的法治保障力度,解决了基层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治依据不足的燃眉之急。

第三,覆盖青少年体育法治保障的全领域。在全球范围内,体育促进青少年健康已成为共识:青少年阶段是体育促进其健康的关键期,应以跨域性治理形成一种主动式、低碳式、积极式、长远式和可持续的青少年健康促进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一系列跨部门治理的青少年健康促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政策。显然,青少年体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不仅包括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而且涵盖共青团、妇幼、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体育法以青少年体育参与需求为导向,提出“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等条款,旨在完善青少年体育校内和校外、普及和提高等全域式体育法治保障。

让体育促进青少年主动健康成为制度

董传升  沈阳体育学院教授

世界卫生组织多年研究表明,体育是全面改善人们健康状态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缓解健康危机,需要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积极推进运动健康促进模式。这就为有效解决我国青少年日益严峻的健康问题提供了具有启发性的思路。也就是说,有针对性地构建我国青少年运动健康促进模式,真正发挥出体育在“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等方面的强大功能,成为我国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基本责任。由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让体育成为青少年的一种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要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要全面建立体育主动促进健康的观念,树立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会健康和道德健康的系统健康观念,并将之融入青少年社会化全过程;二是要积极促进青少年主动参与体育活动,形成运动健康行为,养成体育健康生活方式;三是要创造良好的青少年主动健康社会生态环境,通过家校社合作等方式,全社会形成合力,为青少年运动健康行为的养成提供良好生态支持;四是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和督导,保障青少年体育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高质量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为青少年体育立法,让体育促进青少年主动健康成为一种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

要全面确认青少年体育的法律地位,明确青少年体育的基本内涵和任务要求,为青少年体育开展提供法律依据。要通过青少年体育立法,促进全社会养成青少年体育的法律意识,形成社会共识,通过多主体协同共治的方式,确保青少年体育有序开展。

要明确青少年的体育权利,不仅使享有体育权利成为青少年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在促进体育素养全面提升的基础上,广泛形成“体育养成文明人”的观念。强化青少年体育活动供给主体责任,促使教育部门、学校、家庭等机构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有效实施。

要建立青少年体育全生命周期法律保障体系,确保从出生到成人全过程体育权利的有效衔接和享有。针对青少年成长周期特点,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一步规范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真正抓好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使学校体育真正处于法律保障体系之中。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障学校体育开展方式、场地设施等物质基础,规范学校体育开展、评价与监管等活动,使学校体育全过程置于法律的强力监管之下,从而彻底根除体育老师“总是病了”这一令人深感无奈和忧虑的特殊社会现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青少年健康状况的改善,不仅来自于青少年自身的努力,更来自于全社会的共同促进。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底线,内外形成合力,主动作为,确保青少年体育活动权利得到充分享有而不是被无奈剥夺,才有可能培养一代又一代强壮而又文明的青少年。

法律是根本性手段。让体育促进青少年主动健康成为一种制度,是积极主动应对不断恶化的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根本所在。

体育法修订 助力青少年体质健康

史小平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青少年体育是群众体育的基础,竞技体育的基石。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多部门出台多个政策着力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虽有初步成效,但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以及体质多年以来持续下降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因而,加强高质量学校体育建设,着力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十分必要,此次体育法修订重点从法律层面保障青少年学生接受高质量学校体育教育,丰富完善学校体育内容,保证充足的体育活动时间,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着手解决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

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修改“体育考试”条款,既保障青少年日常体育锻炼需求,也促进学生学习专业体育技能,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更是在体教融合和“双减”背景下发挥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作为阵地,促进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的全方位作用。

青少年健康发展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甄泽斌  大同市体育运动学校

近年来,体育、教育部门在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工作中仍然有些不足。学校体育工作应重点坚持普及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任务是增强学生体质,掌握锻炼方法,养成锻炼习惯,提升青少年学生的体育运动水平与体育竞技能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四项主要工作体育课教学、课余体育活动、业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是学校承担的重点任务。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学业压力的增大,全社会对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认识反而越来越淡薄,对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的理解存在很多的误区。多年来,体育教育在国民教育中被严重忽视,普通学校体育课被严重削减,体育教师人数不足,无法正常开展体育教育,造成“五育”发展失衡,青少年体质下降的不良局面。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三章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列为发展重点,对体育、教育部门协同配合,促进青少年体育教育发展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例如,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等,这些条目对学校体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导意见。这对青少年体育发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推动体育强国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通过体教融合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新时代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以前所说的体教结合模式的困境根源就在于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对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不统一。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绝不是简单地在以往体教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融合,而应当是一个全新的理念。

目前,大多数普通学校的体育软硬件资源配置匮乏且滞后,在课程设置、经费投入、训练条件设施、教练员水平、团队配置、后勤保障、队伍管理等方面,无法与体育部门相比较。而体育部门很难从内部缓解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学训矛盾”,需要教育部门来缓解这一矛盾。在今后的具体实施中,可以考虑打通优秀教练、教师的交流通道,共享体育运动学校与普通学校的资源优势,利用普校的师资力量提升体校的文化教育水平;利用体校的教练力量提升普校的体育教育水平,还可利用体校优势的硬件条件在放学后或周末等节假日,依据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训练活动,既丰富了青少年的业余生活,又提高其身体素质,也为选拔优秀体育人才提供了更大的选材范围。青少年体育运动水平和竞技水平得到提升后,进而发展小学、中学和大学不同阶段的城市规模乃至国家规模的校际联赛,以校际联赛为平台,更深入的促进青少年体育运动发展,以达到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根本目的。


来源:中国体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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